近日,长汀法院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辖区首例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26年1月,被告人罗某在禁火期内于自家农田焚烧田埂杂草,未彻底熄灭余火便离开现场,遗留火星蔓延引发重大森林火灾。经司法鉴定, 火灾过火面积216亩,其中生态公益林214亩,当地森林生态系统遭受严重破坏。经专业机构评估,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共计23.8万元。
2026年8月7日,长汀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禁火期用火、损毁生态公益林的从重情节,以及自首、认罪认罚、主动修复等从轻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以失火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宣告刑事禁止令,禁止其三年内进入林区从事野外用火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判令赔付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23.8万元。
阿武普法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我国刑法规定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失火罪主要特征:
(1)主观上只能由过失而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2)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颗火星
可毁万顷
让防火意识深植于心
共护每一寸青绿
同筑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