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点:恋爱花费2989元,起诉对方欺诈,法院为何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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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16:45:40

婚恋关系存续期间,情侣之间为表达爱意、维系感情产生的转账、购物消费等财物给付行为十分普遍。但双方感情破裂、恋情终止后,赠与财物的返还纠纷频发,尤其是带有“520”“1314”等特殊寓意的转账,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

部分当事人认为恋爱给付是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恋情结束、结婚目的落空便有权追回财物,而另一方则主张属于无偿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司法裁判中,法院并非一概支持或驳回返还诉求,而是结合转账金额、给付场景、聊天证据、当事人经济状况等综合判定财物给付性质。

小王与小张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王多次向小张转账,并产生各类购物消费,累计金额2989元。恋情终止后,小王主张双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小张存在感情欺诈行为,案涉转账及消费均是基于结婚期待的附条件赠与,并非无偿爱意赠与。

据此,小王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的赠与合同,判令小张全额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及购物消费款项共计2989元。

小张庭审答辩称,双方仅为普通恋爱关系,从未达成结婚合意,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交往的事实。案涉所有转账、消费均系小王恋爱期间自愿作出的情感表达,其从未主动要求小王进行任何财物给付,案涉款项属于恋爱日常一般赠与,小王无权要求返还。同时,小张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佐证其抗辩主张。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状况、恋爱存续时长、案涉给付金额大小及给付场景,认定小王主张的2989元款项,均为恋爱期间合理范围内的小额财物给付。其中多笔转账为情人节、小张生日等特殊日期的“520”“1314”等典型爱意特殊金额,符合情侣日常维系感情的赠与特征。

同时,小王未能提交有效、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赠与附带结婚义务,亦无法举证证明小张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赠与财物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行为,小王主张撤销赠与合同、返还全部款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王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采信合法、法律适用准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京尹律师说法】

那么,恋爱期间特殊日期、特殊金额的小额转账,是否属于可撤销、可返还的附条件赠与或欺诈性赠与?

情侣恋爱期间,无明确书面约定、无特殊附加条件的小额财物给付,尤其是情人节、生日、纪念日等特殊时间节点,金额为“520”“1314”“999”等具有专属爱意寓意的转账、小额购物消费,司法实践中统一认定为无偿一般赠与。该类给付的核心目的是表达情感、维系恋爱关系,属于情侣正常婚恋交往的合理支出,并非以缔结婚姻为唯一前提。

当事人主张赠与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或主张对方存在感情欺诈、财物欺诈的,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若仅有单方口头陈述,无聊天记录、婚约约定、录音录像等有效证据佐证,无法证明给付附带结婚义务、对方存在虚假婚恋意思表示的,其主张将无法被法院采信。本案中小王仅单方主张以结婚为目的恋爱、对方存在欺诈,未提交对应证据,故诉求依法被驳回。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偿赠与合同在财物交付完成后,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仅在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附随义务、欺诈胁迫订立合同等法定情形下,方可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财物。而本案中,案涉赠与已全部履行完毕,且不存在任何法定撤销事由,小王的返还诉求缺乏法律支撑。

同时,律师提醒:婚恋财物返还纠纷遵循“区分金额、区分目的、区分场景”原则。小额爱意赠与交付后不可追回,而大额转账、贵重首饰、彩礼、购房购车出资等以结婚为明确目的的给付,若婚恋关系破裂、结婚目的落空,可依法主张返还。

【相关案例】

案例一:恋爱期间混合转账返还纠纷案

周某与邱某恋爱期间,周某多次向邱某转账,累计金额13814元,包含多笔520元、1314元特殊金额转账及普通整数转账。恋情结束后,周某主张全部款项为借款,起诉要求邱某全额返还。邱某辩称特殊金额转账为爱意赠与,无需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聊天记录存在邱某还款承诺,普通整数转账可认定为借贷关系;但520元、1314元等特殊日期、特殊寓意转账,属于恋爱期间自愿爱意赠与,不属于借款范畴。最终判决邱某返还普通转账借款7300元,驳回周某针对特殊金额转账的返还诉求。

案例二:大额婚恋赠与返还纠纷案

小丽与小强恋爱期间,短时间内向小强转账共计16万余元,部分转账备注“自愿赠与”。双方分手后,小丽以转账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婚姻目的落空为由,起诉要求小强全额返还转账款项。

法院认为,案涉转账金额远超普通情侣日常爱意赠与的合理范围,结合双方婚恋交往背景,可认定款项隐含缔结婚姻的期待,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赠与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失效,判决小强返还全部大额转账款项。

案例三:异地恋爱小额特殊转账,主张婚恋欺诈返还被驳回案

刘某与陈某通过网络相识恋爱,恋爱两年期间仅线下见面两次。恋爱过程中,刘某先后11次向陈某转账,累计6.8万元,多为千元以内小额款项及520、1314等特殊寓意金额。双方分手后,刘某主张其转账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陈某存在虚假婚恋、欺诈交往的行为,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全额返还所有转账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转账金额、转账附言、交往模式及恋爱时长,案涉转账均为情侣间维系情感、表达心意的日常一般赠与。刘某无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结婚合意,亦无法证明陈某存在欺诈行为,无法认定案涉款项为附结婚义务的赠与。最终依法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四:情侣多笔特殊金额转账,单方主张欺诈退费败诉案

李某与杨某恋爱期间,双方存在频繁双向转账往来,李某累计向杨某转账20余万元,其中包含大量520、1314、999等特殊金额小额转账,单笔大额转账极少。恋情终止后,李某主张杨某以恋爱为名实施感情欺诈,所有转账均非自愿赠与,起诉请求杨某返还全部恋爱期间转账款项。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经济水平、恋爱日常交往习惯、双向赠与情况,认定案涉特殊金额小额转账均属于婚恋期间爱意表达的无偿赠与,且款项已全部交付履行。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欺诈、附结婚条件等法定可撤销、可返还情形,一审、二审均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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