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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沐浴在春光里,多么美丽,花香送花香。
正要带领轻骑兵追上去,雪落满弓刀。
月亮像镜子一样升起,海云像宫殿一样闪烁。
我怕秋节来临,黄叶凋零。
冬天,孩子学着做邻居,却又傻又懦弱。
连雨不知春,晴时夏深。
芳菲挣脱了,为什么讨厌?夏目阳阴很可爱。
仍然是秦汉时期的月亮和边关,敌人和敌人打了一场持久战。
会展是指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等集体活动的简称。
其概念内涵是指许多人聚集在某一区域空定期或不定期、系统或非系统地传递和交流信息的群众性社会活动。
其概念的外延包括各种类型的博览会、展览会、会议、体育、文化活动、节日等。
广义的会展是会议、展览、节庆活动和奖励旅游的总称。会议、展览、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展览是会展活动的基本形式,世博会是其中最典型的一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维护会展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为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CIIE)”)等会展活动提供服务,建设国际会展之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推广、服务和规范。
国家对展览业和展览活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展览活动,促进贸易、科技、旅游、文化、体育、教育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展览活动,是指组织者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时间内,通过邀请展览展示商品、技术和服务,或者通过举办与展览主题相关的会议,为参展者提供推介、洽谈、交流等服务的商业活动,但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览活动除外。
第四条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加强产业联动,提升城市能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完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各项推广、服务和保障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的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会展业重大政策的制定,协调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服务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会展业的发展。
第六条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展业的综合协调、指导、规范和服务保障。商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展业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教育、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统计、体育、城市绿化、知识产权、城管执法、海关等部门和其他国际贸易促进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和规范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与会展业相关的行业协会、推广机构及其他行业组织(以下简称“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和信用建设,开展市场调研、标准制定、业务培训和相关评估,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引导会员规范经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二章推广与发展
第八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会展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编制会展场馆布局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土地空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会展场馆布局规划要求,支持建设符合城市定位和产业特色的会展场馆,完善会展场馆周边交通、餐饮、住宿、通信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品牌会展的培育、会展业的宣传推广和会展业与相关产业的联动。
市、区相关专项资金可以引导和支持本市会展业发展,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会展业投资基金,为会展业集聚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十二条鼓励境内外主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在本市设立总部,并在通关流程、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资便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给予支持。按规定。
建立本市国际会展活动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和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和国际知名会展活动。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示范企业,支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合资等市场化方式,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业市场主体。
第十四条本市展览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主办单位、场馆单位和展览服务单位的指导,鼓励其加入国际知名展览业组织;支持我市会展项目获得国际认证,提高全球辐射和服务能力,提升我市会展品牌的国际影响力;积极培育海外自办会展项目,提高组织和承办海外会展的能力。
支持本市境外机构在特定展览场馆独立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搭建资源共享平台,促进会展业与制造业、商业、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的联动发展,扩大会展业的溢出效应。
第十六条支持本市会展组织者在长三角(以下简称“长三角”)等地区举办系列展会,通过品牌合作、管理合作等方式促进会展业区域联动。
鼓励本市会展业组织建立长三角与其他地区会展业联动发展的工作机制,搭建长三角区域特色会展平台,举办区域联动主题会展活动。
第十七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与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相适应的会展人才使用市场化评价机制,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鼓励主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会展人才。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引进高层次、紧缺型会展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市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结合会展业发展需求,优化会展业相关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结构,培养高端复合型会展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会展专业人才培养。
市商务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搭建校企合作服务平台,引导本市高等院校与主办方、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加强校企合作,设立会展教育培训基地,推进校企合作办学。
第十九条鼓励主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和管理创新,推动网络会展等新兴业态发展,形成线上线下会展活动的有机融合。
支持会展场馆单位推进智慧场馆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各类安保措施和会展服务资源,提升会展活动技术水平和服务功能。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和会展场馆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会展活动保障和公共服务智能化。
第二十条本市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积极发展绿色会展,制定和完善绿色会展相关标准,推广应用各种节能设备,鼓励组织者、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和参展商(以下统称“会展活动主体”)采用绿色原材料,应用低碳环保技术。
第三章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本市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上建立统一的会展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平台服务窗口”)。业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消防、城市绿化、资源规划等部门的业务协作,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主办方、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可以申请办理安全、消防、户外广告、地图审核等与会展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备案等相关行政事务。通过平台服务窗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通过平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相关行政事务的,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行政事务的办理结果将通过平台服务窗口统一反馈。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平台服务窗口向公众提供会展活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并对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举办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发布招展信息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展览活动的名称、时间和地点。
对已登记的展览活动,组织者可向海关、商务等部门申请提供进境展品通关便利、大型展览活动保障等服务。
展会信息备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海关应当优化展览展品通关流程和监管流程,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按规定延长相关展品的临时入境期限;展会结束后,允许符合要求的境外临时展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经核实后结案。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为具有良好信用的会展活动各方相关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第二十四条会展活动举办地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卫生等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对会展活动进行联合检查,维护会展活动的正常秩序。
展会举办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展会活动应急机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型会展活动保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保障、交通协调、人员疏导、应急处置等工作。
如果一个展览会预计单日观众超过5万人,主办方可以向活动举办地的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商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提请区人民政府启动区级保障机制。
区人民政府认为相关会展活动超出区级保障能力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启动市级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活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等多元化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作用。
知识产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快速处理会展活动中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加强本市会展活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审理机制,依法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
第二十七条主办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制。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制由主办方、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界人士组成。必要时,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应组织者要求派员指导。
主办单位或者其设立的展览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初步判定参展产品构成侵权的,主办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撤展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并移交市知识产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商务、标准化等部门应当完善会展业标准化体系,加强会展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管,提高会展业质量和水平。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与会展业相关的地方标准,并加强地方标准的宣传和实施。
鼓励会展行业组织和会展活动相关各方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场馆管理、商务服务、节能环保、安全运营等团体和企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建立会展业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优化调查方法,建立会展业统计数据库,开展大数据分析,对会展业发展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四章标准化和管理
第三十条本市依法保障会展活动各方的公平竞争。场馆、主办方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三十一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公安、知识产权等部门制定与会展活动相关的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会展活动当事人使用。
第三十二条会展活动的名称、标识和主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主办单位在使用会展活动的名称和标识时,不得混淆,容易使人误以为是其他主办单位的会展活动或者与其有特定联系。
鼓励本市组织者通过申请注册商标保护展会名称等无形资产。
第三十三条主办单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与展会备案信息一致的展会邀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展会名称、地点、时间、面积发生变更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变更备案信息,及时告知参展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场馆单位应当建立场馆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指派安保人员,在场馆内设置监控、消防、急救等设施和安全标志,指导主办单位、参展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组织者应当做好会展活动的事前风险评估,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并依法对其举办的会展活动的安全负责。
主办单位应当与场馆单位签订安保协议,明确双方的安保责任和义务,制定安保措施和应急预案。
主办单位和参展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会展活动临时设施,并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
展会期间出现安全隐患或者突发事件,组织者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展会各方应配合应急响应。
第三十六条主办单位和场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政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配置废弃物收集设备,加强会展活动中废弃物的分类回收,会展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妥善处置废弃物。
绿化、生态环境、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会展活动中的户外广告、废弃物分类收集、环境污染防治等行为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参展的进境展品应当办理通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展览活动开始前,组织者应检查参展商展品的知识产权证书、通关文件和地图批准号。
第三十八条参展商不得违反合同在展览活动中展示假冒伪劣展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展品,不得展示与主题不符的展品或从事其他与主题不符的活动。
参展商在展览活动中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组织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采取遮盖、撤展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主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收集展商、观众信息时,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
信息收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不得超出收集者同意的范围使用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本市鼓励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会展活动争议解决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
主办单位应当在展会现场设立争议处理机构,或者委托法律服务机构在展会现场解决争议。
第四十一条商务部门发现展览活动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展览活动各方产生的失信信息,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会展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标明对严重失信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信息,并通过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示:
(一)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主办单位明知参展单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不处理的;
(二)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
(三)其他严重破坏会展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同时公开名单的纳入和移除条件以及救济途径。
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严重失信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CIIE)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CIIE)组委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实施国家战略,加强组织协调,落实服务保障措施,高水平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CIIE)。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CIIE)组委会的部署,建立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CIIE)城市服务保障机制,落实重大活动保障方案,加强安全、交通、能源、通信等城市服务保障工作。确保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CIIE)成为世界级博览会。
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CIIE)城市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十五条海关应当按照便捷、安全、高效通关的要求,简化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CIIE)展品通关手续,提高展品通关效率,便利展品展后处置;支持常年保税展示交易常态化。
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不断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CIIE)的溢出效应,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产业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发挥常态化国际贸易服务平台作用。
第四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CIIE)平台,加强与长三角其他省市的合作与联动,加强安全、口岸通关、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协同保障;促进长三角会展业与其他产业的联动发展,推动上海成为链接长三角、服务全国、辐射亚太的进出口集散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会展活动的名称、标识,构成混淆,使人误认为是其他举办者的会展活动或者与其有特定联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广告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参展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展览活动中展示展品或者从事其他与主题不符的活动,扰乱展览活动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一条展览活动当事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会展活动管理中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非营利性会展活动的推广、服务和规范,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和实施会展活动计划,协调、组织和安排会展活动的单位;
(二)场馆单位,是指为会展活动提供场馆及相关服务的单位;
(三)会展服务单位,是指主要提供建筑、物流、餐饮等专业服务的单位。对于主办方、场馆单位、参展商、观众等。展会活动期间;
(四)参展商是指在展览活动中展示和交流商品、技术和服务的单位。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过去无人机参展的单位:
彩虹无人机、兵器工业、中天制导与控制、九院无人机、航天院206、航天院207、总参院60、中电院36、DJI院38、风飞航空、周浦飞机、蜂巢航天、AVIC智能、通航场景创新、华艺星空、制导与导
2022第七届(北京)无人机产业博览会
一.组织:
组织者:
CSOE中国光学工程学会
中国无人机产业创新联盟
(增加)
组织者:
中国无人机产业创新联盟
北京航天展览有限公司。
北京奥斯龙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展览时间:2022年4月25日-26日(周一、周二)
展览时间:2022年4月27日-29日(周三、周四、周五)
这是在无人机网找到的,希望能帮到你。
展览时间: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13日。
地点:广西南宁
上届东盟博览会回顾:
中外嘉宾的行动暖人心:
你们已经走了很长一段路,你们的行动已经说明,你们同病相怜。
中外客商的行动是坚定的:
668家企业参加实体展,1956家企业参加云东博会,实现合作共赢!
各行各业的行动:
所有岗位确保展会有序、安全、成功,您将迎接挑战!
中国国际商品交易会包括中国国际商品交易会和中国国际商品交易会在线,是中国商品流通行业的专业网上交易会。他们以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及时完善的信息传递渠道,为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者、管理者、经营者搭建政府、行业、市场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致力于搭建政府与市场、行业协会与市场、市场与市场、经营者与市场、消费者与市场的信息平台。
提供及时准确的相关政策法规、全面权威的信息动态、科学实用的管理理念,实现商品流通领域又好又快发展。
7月21日,由中国建筑博览会(广州)、中国高定俱乐部、顶级装饰世界联合主办,中国联合展览承办的“高定设计风格VS静风——2021第六届中国定制家居设计年会”在保利世贸博览馆D区17.3馆论坛区成功举办。
出席本次年会的嘉宾还包括中国高端定制家居行业的企业家、大咖、定制设计精英、知名媒体和行业组织。来自不同领域的行业代表齐聚于此,共同探讨设计风格背后的人文精神和生活习惯。
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有限公司是于2012年4月26日在天津市津南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市海河工业区聚星路9号8393。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为911201125929441357,企业法人为李金琦。目前,该企业已开业。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展览服务;会展开发与运营(主办、协办和承办国内外展览、会议和大型活动);展厅的投资和建设;展厅运营(展位搭建、道具出租、场地、办公室、会议室出租)投资房地产行业;资产管理(金融资产除外);储存(危险品除外);停车服务;货运代理;设计、制作和代理发布;企业管理咨询;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天津,经营范围相近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900547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289家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本省范围内,现企业注册资本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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