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2月24日讯 (通讯员 朱昌旺 欣交轩 记者 王国柱)兴化钓鱼镇陈某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查获。12月10日,经检测,陈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55.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除罚款、吊销驾驶证外,陈某为何还被行政拘留3天?
当晚8时30分许,兴化交警陈堡中队在陈堡镇一路段设卡查处酒驾过程中,陈某驾车由东向西行经该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到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0.5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陈某在查处现场表示,自己晚上并没有喝酒,只是中午喝了4两左右白酒,况且量也不是太多,故对吹气检测结果有异议。
陈某表示自己是抱着侥幸心理,以为中午喝的酒,晚上驾车出行应该不碍事……于是执勤交警将陈某带至医院依法提取血样。12月10日,经泰州市公安局刑科所检验结论显示,当晚,陈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55.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另经办案民警从相关平台核查发现,陈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3年5月18日被无锡警方处罚过,驾驶证被暂扣六个月,罚款1000元。而陈某并未从中吸取教训,因此,这次被查,陈某属于再犯,遂从严处罚,其被处罚款2000元,吊销驾照,且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以及行政拘留3日。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