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三百多年,虽然时间不算短,但总给人一个积贫积弱的印象:在内部,冗官、冗兵造成财政困难,冗费造成阶级矛盾激化,小范围的纷争不断,对外接二连三的打败仗,直至最后亡国。
宋代吏制的逐渐腐败、官吏违法乱纪乃至犯罪现象的逐渐增多,尤其是远离天子的地方州县官腐败等职务犯罪也越来越普遍,这无疑加重了宋代的统治危机。那么,宋代州县官为何如此猖狂?造成了哪些危害?又有何防范措施呢?
为何会犯罪
在封建社会,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和根本利益,往往也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和制度,但是法制治理的好坏主要取决于最高领导者皇帝的能力和喜好,而皇帝考虑的主要是确保皇位特权,对威胁皇位安全的重大因素是千方百计的解除,至于一些小的事情,有的皇帝也不愿烦心。
因此,面对爱臣的违法行为,皇帝会网开一面,不予深究,这样可换回臣子的衷心效力,自己可以省心省力,纵情享乐。这样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就被自上而下的遭到破坏。上梁不正下梁歪,中央这样,地方官何不如此,体制上的缺陷使得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瞒上欺下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他们犯罪的直接原因,封建法制得不到认真执行宋代和其他封建王朝一样,建国初期,政权还不稳固,统治者大都能吸取前代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来的统治者贪图安逸享乐的思想越来越严重。
虽然中间也有个别皇帝试图改变这种状况,但是,由于体制的缺陷,改革大都中途夭折。宋代实行重文抑武的策略,“杯酒释兵权”鼓励武将买田置地,追求享乐。宋代“专务以矫失为得”、贯彻重文抑武的祖宗家法,也带来其弊端,机构膨胀,效率低下,对士大夫的礼遇,使得一些贪赃枉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机,腐败逐渐蔓延,其它犯罪现象也逐渐增多。
除此之外,宋代对官员犯赃等罪行的处罚有放宽的趋势。宋真宗时开始姑息迁就一些官员的不法行为。
诸州官吏有罪,只要在暴露前自首,就可免除处罚。对于被揭发查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是逐渐宽松。真宗时对赃罪多以决配代弃市,真宗朝因赃入死者已不复见。真宗自己都承认:“数有人言官吏犯赃者多,盖朝廷缓于惩戒。”
宋代,不仅在法令规定上对官员贪赃枉法的惩处日趋宽缓,在实际执行中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封建特权使法令越来越难以执行。
州县官造成的危害
宋代州县官职务犯罪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经济上,它侵吞公私财物。州县官除了通过各种形式的犯赃行为诈取公私财物,还通过滥用职权、欺诈等方式为自己聚敛钱财开辟道路。太宗淳化年间,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王化基说:“夫贪吏临民,其损甚大,或则屈法,或则滥刑,或因公以逼私,或缘事以行虐,使民受弊……”
州县官的犯罪行为把大量公私财物收归为己有,在本质上削弱了中央集权的统治基础。同时,州县官的职务犯罪行为加剧了财政困难。宋代官僚机构和军队数量庞大,外部战争和内部纷争不断,财政本来就紧张。一些地方官侵吞公私财物加剧了财政困难。王安石也认为:“政事所施,未可谓能合法度。官乱于上,民贫于下,风俗日以薄,才力日以困穷。”
由于老百姓贫困,官吏贪赃枉法,聚敛财富,致使国家财政收入有时“亏欠者,比比皆是”。这无疑加剧了财政困难。因此欧阳修就曾明确指出:“天下公私匮乏者,殆非夷狄为患,全由官吏坏之。”
其次,宋代州县官的职务犯罪行为也是造成统治效率不断降低的原因之一。在宋代,随着法制的败坏,“官员士庶,理诉公事,贿赂未至,则行遣迂回,问难不已,所求如欲,则虽不可行,亦必舞法,以遂其请”。
要想办事,得“礼”上前,有的官吏利用职权,想方设法为自己捞好处,“至于故常之事,人之所当得而无疑者,莫不务为留滞,以待请属。”平常好处不大而应该做的事,就消极怠工,敷衍应付。这无疑增加了社会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宋代州县官的职务犯罪行为还加剧了法制的废弛。
宋理宗淳祐十年七月左司谏陈垓言:“祖宗治赃吏之法具载国史,今州县官吏赃败,或至营求脱免,是致废法。”一些州县官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法不依,以钱、权代法,滥施刑罚等行为,使本来就不平等的封建社会法制受到极大的破坏。“富民纳赂以买直,贫者不能自伸,强者劫持以求胜,弱者不能自免。”
法制成了官吏勒索敛财的工具,它不保护贫民的基本利益,只保护特权阶层的利益,这样的法制怎能长久执行下去。州县官的犯罪行为,侵吞公私财物,加剧财政困难,人民负担加重,行政效率低下,法制废弛,人民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生活困苦,直接加剧了阶级矛盾。宋代农民揭竿而起的事例很多,如王小波、李顺起义,方腊起义,宋江起义,钟相、杨么起义等,大多与地方官的贪赃枉法、欺压盘剥有关。
第三,在军事上,宋代沿边地区的州县官包括一些内地地方军政官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使得军队战斗力减退。平时克扣士兵军饷、私役士兵、消极应付,战时被动防御、见死不救、临阵脱逃等行为使得宋代在对外战争中,败仗居多,直至最后灭亡。
第四,宋代州县官的职务犯罪行为使社会风气恶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好处,总会使一部分人失去心理平衡,积极效仿。许多官员官吏道德败坏,惟利是图。在社会中,真正起作用的是关系网、行贿受贿等潜规则,这使各种投机心理逐渐膨胀。
地方官的犯罪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人变得很势利,弱肉强食、欺软怕硬州县官的职务犯罪行为,侵吞公私财物、行政效率低下、使得正常的生产受到影响,人民被盘剥,无积极性也无财力进行扩大再生产,经济发展进步缓慢,各种社会事业发展也受到影响,阻碍了社会进步。南宋著名大臣真德秀就曾指出:“官吏争自为盗,田里荒寂,州县萧条,亦无异于绿林黑山躏轹也。”
不过,在封建专制集权统治社会,由于其体制上的漏洞,一些州县官的职务犯罪行为是很难避免的。总之,州县官的犯罪行为,消弱了宋代统治的基础,是宋朝走向覆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预防措施
为维护正常的统治秩序,预防地方官犯罪,宋代制定有职制方面的敕、令、格、式等,并实行了一系列的官员考课、磨勘等奖惩制度。
磨勘指勘验官员档案,根据年限和政绩为官员升迁官阶的过程。各级长官平时记录所属官员政绩优劣的考状,称为“历纸”。考课磨勘之法“使社会各阶层出身的官员能够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获得晋升机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官僚队伍的稳定,对于保证和提高官僚队伍素质、激励官员上进、减少官员犯罪起到一定作用。
不过宋代考课和磨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形式化、名不副实等弊端,赏罚功过也很难有效落实。在宋代官员升迁,最受重视的是年资,考课之法远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到了南宋时,除孝宗时有一定起色外,其他时候考课磨勘之法形同具文。在宋代,官员俸禄是相对较丰厚的,且有上升趋势。
在京任职者除俸料之外,还有添给、职钱及其它不时之赐,在外任职者俸料之外还有职田、添支、公用钱等收入。宋代还实行恩荫制度,即官员子弟可以凭借父兄的官位品阶直接得到一定官位。宋代的俸禄制度和恩荫制度对于维护官员利益,促进官员忠于职守,奉公守法,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当然,厚禄未必养廉,要想预防官员犯罪,还需要真正有效的法律制裁和监督制约体制。
除此之外还有监察制度,宋代在继承隋唐五代官制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备了监察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预防和打击官员犯罪、稳定统治等有重要作用。
宋代的中央监察机构主要为御史台和谏院。尚书左、右司和宰执也可以监察百官,同时他们和台谏官又互相监察。中央监察官有时也参与对地方官的按劾。监察制度的完备对于维护正常统治秩序,打击和预防官员包括州县官的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宋代的地方监察制度对于强化对州县官的监督,预防和惩治州县官犯罪、维护地方统治有重要作用。不过,宋代地方监察权与行政权不分离,关系网重重,还有皇帝的纵容等原因影响了地方监察官职能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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