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流水3万多”“一天卖出七八百份”,诱人的加盟宣传背后暗藏风险;跟着总部方案装修开店,没想到两次卷入商标侵权官司...... 日前,四川法院审结两起典型餐饮特许经营案件,分别对虚构收益宣传构成欺诈、特许人提供侵权标识承担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裁判。
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称特许经营)俗称“加盟连锁”,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支付费用的经营活动,常见于餐饮、零售、酒店、教育培训、快递物流、美容美发等民生领域。记者从四川高院了解到,特许人夸大宣传、盲目扩张,被特许人忽视风险、跟风投资等问题一定程度存在,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两起案件的审理直击招商虚假宣传、授权资源存在瑕疵两大行业问题,厘清特许人与加盟商权责边界,也为投身加盟创业的创业者敲响警钟。
餐饮招商虚构经营收益诱导加盟
法院认定欺诈依法撤销合同
2018年6月28日,张某、王某与某公司签订《餐饮业服务合同》,约定张某、王某接受某公司餐饮配套产品销售和餐饮技术服务并使用相关注册商标。合同签订后,张某、王某支付了服务费86800元、代购料款44900元并为开店支出装修费用55000元。某公司向张某、王某提供了培训、开业指导,并配送了价值约为5万元的设备。后续张某、王某开展经营。某公司在涉案项目的宣传广告中,对菜品及店面进行了展示,视频中创业者的陈述有“一天流水3万多”“最少能卖七八百份”等信息。张某、王某认为某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夸大宣传,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合同,某公司退还加盟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构成欺诈,考虑到某公司已提供技术服务和设备,该部分费用应予抵扣,库存货物尚有部分剩余价值,故判决撤销涉案合同,某公司返还张某、王某服务费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四川高院审理认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掌握品牌、经营资源等所有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等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地位。一旦特许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推广宣传活动中虚假宣传现有被特许人经营收益等关键商业信息,势必误导其他潜在的被特许人,导致其对加盟经营的预期作出错误判断,从而违背其真实意思与特许人签订合同。
某公司发布的招商广告中含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但某公司对其广告宣传中所称的经营收益并未提交报表、票据等相关证据证明。据此可以认定某公司实施了通过广告宣传故意发布虚假信息,使被特许人陷入错误判断,诱使被特许人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欺诈,涉案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对于涉案合同的撤销,有某公司一方虚假陈述的原因,也有张某、王某一方未充分考虑商业风险而草率签订合同的原因,某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王某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加盟开店两次被诉侵权
法院判决品牌方全额担责
2020年8月,李先生与某餐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支付39800元后,加盟经营该公司的品牌餐饮项目。经营过程中,公司指导李先生在店招、店内装潢中使用“啃骨头”系列标识,导致李先生被“啃骨头”商标的权利人客某公司起诉。
四川自贸区法院认定李先生的店铺侵害了客某公司商标,判决李先生向客某公司赔偿损失。该案在成都中院二审期间,李先生在某餐饮公司的指导下与客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承诺停止侵权,某餐饮公司代李先生支付了和解款。
和解达成后,某餐饮公司本应指导李先生全面整改。但某餐饮公司为李先生重新设计的店铺门头、墙面及灯箱装潢中仍含有“啃骨头”标识。客某公司发现后,发函警示。李先生在某餐饮公司指导下,多次整改,却始终未整改到位。
客某公司再次起诉李先生,主张李先生的店铺系重复侵权,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四川自贸区法院判决认定李先生构成重复侵权并赔偿损失。成都中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李先生在执行过程中与客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客某公司支付了33万余元的赔偿款。
李先生向客某公司赔偿后,某餐饮公司不愿再负担赔偿款。李先生认为,其系按某餐饮公司的指导完成店铺整改,对再次侵权没有过错,遂诉至高新法院,要求某餐饮公司退还加盟费并赔偿前述33万余元的损失。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请,某餐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应持续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特许人还应确保其提供的经营资源真实、合法。某餐饮公司明知其指导李先生使用的商业标识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仍持续指导李先生使用含有侵权元素的商业标识,该过错行为导致李先生对客某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应由某餐饮公司全额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成都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加盟不是交钱就稳赚
律师详解:品牌方法定责任与加盟商维权技巧
结合两起典型案件,在特许经营这种“信息不对等”的合作模式下, 特许人需要履行哪些法定责任?准备加盟的创业者该如何降低风险?记者采访了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孙文祥律师。
“特许人往往掌握着绝对的信息优势,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等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因此要求特许人在经营活动中切实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孙文祥指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特许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经营信息,不得虚构收益。在案例一中,某公司发布的招商广告中含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但某公司在广告宣传内容中故意发布“一天流水3万多”“最少能卖七八百份”等虚假信息,使被特许人陷入错误判断,诱使被特许人与其订立合同,其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违规宣传,而是法律上的“欺诈”行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同时应确保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的商标、专利等经营资源合法有效。案例二中,某餐饮公司授权加盟商使用的“啃骨头”标识已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其在首次侵权和解后继续指导加盟商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明显违反了特许人应确保经营资源合法性的法定义务。这种行为不仅直接导致加盟商反复陷入侵权纠纷,还使其承担高额赔偿,严重损害了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加盟商来说,在签署加盟合同前应审慎对待,主动核查品牌资质、商标专利权属及既有诉讼情况,不要轻信特许人的口头承诺或宣传话术,而要多渠道的了解项目实情,重视项目的调研考察,对项目前景要有自我的清晰判断与评估,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孙文祥提醒,合同签约时,鉴于加盟合同往往是特许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所以签约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减免对方义务加重己方责任的条款应当明确指出并要求删除或更改;对于权利义务、违约追责等核心内容,特别是特许人对加盟商的指导培训、支持保障措施等重要职责义务,以及在广告宣传中或合同磋商阶段的承诺事项,要落实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细化,不能模糊处理,以此作为界定双方权责边界及将来维权的重要依据。签约后亦应注重保留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证据,保留双方的沟通记录等,一旦落实特许人存在违约行为,及时依法维权。
孙文祥最后提醒,当前餐饮加盟领域特许经营纠纷高发,部分特许经营品牌存在宣传不实、经营资源权属不清等问题,创业者在选择加盟项目时,一定不能被宣传中的高收益话术迷惑,要全面核实品牌相关信息,充分评估经营风险后再作出投资决策;而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不仅可能导致合同被撤销或解除,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