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辽宁省盘锦市农户张玉杰再次拨通了锦州市凌海市三台子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电话,试图索要一份关于其举报涉假农资不予立案的书面答复,但依然未能奏效。
这只是他漫长农资维权路上的又一次碰壁。张玉杰自述因大棚樱桃番茄减产,拒付赊购的13.65万元化肥款,被销售方凌海市三台子镇建国农资商店告上法庭。二审判决已明确认定涉案肥料属于不合格产品,但在随后进行的损失鉴定中,该产品最终仅被认定承担9%的减产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张玉杰需全额支付13.65万元货款及逾期滞纳金,农资商店仅需赔偿9446.97元。当不合格农资遭遇农业减产归责,这份成为案件核心证据、同时引发专业质证的鉴定报告,成为本案争议的关键节点。
活菌检测为零,涉事商家用“饿死论”搪塞
张玉杰与建国农资商店的交集并非首次。早在2021年,张玉杰购买该店的有机液肥时就发现存在不溶物残渣,需用80目纱布过滤才能冲施,当时销售员王建明安抚称不影响效果。
2024年11月中旬,王建明再次通过微信与张玉杰联络送肥事宜。同年11月20日,张玉杰签下价值136500元的《欠款约期合同》,采购了612桶名为“诺皇牌鱼蛋白有机水溶肥料(专用微生物肥)”的产品。
按包装说明,该肥料含有“枯草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2.0亿/g”的附加营养成分。但在施用期间,张玉杰发现番茄植株生长缓慢、大量果实降级沦为次果。据张玉杰称,其曾扫描该化肥外包装的二维码,发现页面直接跳转至涉嫌色情的违规网站。
他随即将肥料送往盘锦市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显示枯草芽孢杆菌含量仅为0.005亿/mL,地衣芽孢杆菌仅为0.001亿/mL。诉讼期间,上海复达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测试报告给出了更低的数值,其中枯草芽孢杆菌含量仅为0.00007亿个/mL,地衣芽孢杆菌含量更是直接为零。基于上述事实,(2026)辽07民终271号判决书明确认定,案涉肥料经检测含量均不达标,远低于产品标注值,属于不合格产品。
新黄河记者就此致电建国农资投资人马建国。面对记者抛出的“二维码跳转黄网”及“活菌数为零”等核心问题,马建国并未正面回应产品质量问题,而是称相关网站“曾遭受黑客攻击”。对于有效菌检测为零的化验结果,他更是以“液体化肥超过6个月后,里面的菌没吃的就饿死了,化验就不存在了”为由进行搪塞。
对于商家的这番解释,新黄河记者检索多项公开发表的农业微生物研究文献发现,芽孢杆菌具有形成休眠体(芽孢)并长期存活的抗逆特性。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即便活菌数随时间下降,也极少在数月内出现完全无法检出的极端情形。不过,涉案产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活菌数量究竟如何衰减,仍需专业机构的进一步验证。
7.4万损失被层层“切割”:一份嵌套的责任划分报告
产品被法院判定不合格,却并不等同于商家需承担全额减产责任。案件的走势,在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正信鉴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正信”)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后发生逆转。
山东正信首先认定,张玉杰大棚的减产损失总额为74966.35元。但在责任划分上,该机构并未直接归责于肥料,而是祭出了一套详细的多因素归因逻辑。
新黄河记者梳理鉴定报告发现,减产原因首先被进行了外部多因素拆解。“天皇一号”樱桃番茄品种本身受气候影响被判定承担30%责任,农户7天冲施一次化肥的频率过高被判定在人为管理上承担25%责任,大棚土壤pH值偏高且氮钾比失衡被判定承担25%的土壤责任。综合剥离后,案涉化肥仅被划定分担15%的整体减产责任。
随后,鉴定机构对这15%的化肥责任进行了内部的二次切割,认定农户单次施肥“用量过大”占据其中40%的过错,而化肥“菌剂含量不达标”的质量瑕疵仅占60%的过错。
经过这两步嵌套的乘法运算,不达标化肥对减产的实际参与度被认定缩减至9%(即15%×60%)。对应减产损失,商家的赔偿金额仅约为6746.97元。法院同时判令商家承担部分鉴定费用后,最终赔付金额定格在9446.97元。
新黄河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人士获悉,在农业损失纠纷中,减产归因通常涉及品种、管理、土壤及投入品等多重因素综合评估。案涉鉴定报告采用了多层拆分的方式计算最终赔偿比例。为了获取这份鉴定报告,张玉杰先行垫付了高达3万元的鉴定费。
鉴定逻辑遭质证:责任划分标准是否“停留在”纸面?
目前各方在证据认定与责任划分上存在明显分歧。针对山东正信的计算结果,张玉杰委托具备产品质量鉴定资质的中科认证技术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下称“中科认证”)进行专业质证,意见函直指该报告多处逻辑难以自洽。
针对“化肥用量过大”的指控,中科认证结合实际种植数据出具的意见显示,山东正信采信了农户自述的“一亩地用一桶(10kg)”。但张玉杰单栋大棚面积实为两亩半,单次用量两桶(20L),折合实际用量约为8L/亩,该用量完全处于涉案化肥外包装标明的“5—10L/亩/次”指导区间内。中科认证认为,即便包装标识存在误导,责任也应归因于标识不合规,将其归咎于农户操作有失偏颇。
在“多因一果”的框架下,控制变量分析同样引发质疑。中科认证提出,山东正信的勘验报告自身记录了一条关键信息,即张玉杰停用案涉化肥、更换其他品牌肥料后,作物迅速“长势旺盛,果实饱满”。中科认证认为,鉴定报告既记录了更换肥料后作物长势改善的客观事实,又将种子、土壤和管理因素合计认定承担80%的减产责任,两者之间存在进一步解释空间。
在标准适用层面,山东正信在评判人为管理与土壤条件责任时,直接援引了《盐碱地樱桃番茄温室长季节栽培技术规程》。中科认证认为,鉴定机构在未对涉案农田进行土壤盐碱度实测的情况下套用该特定标准,存在标准适用不当之嫌。
生产企业“失联”,当地监管部门以“国家信息”为由拒出答复
随着案件推进,涉案“诺皇牌”化肥的来源及企业关联信息浮出水面,这也成为农户试图寻求行政介入的导火索。
新黄河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生产厂家“深圳西德尼肥业有限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中明确规定,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等的生产与销售须凭相关审批文件方可经营。然而,记者在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查询系统中检索,截至发稿并未查询到该企业的肥料登记信息。目前,该企业已于2026年4月3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处于经营异常状态。
新黄河记者梳理过往判决书发现,该公司股东马建伟曾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代理建国农资商店相关案件,判决书载明其身份为“马建国弟弟”。
基于上述情况与检测报告,张玉杰曾试图通过行政力量维护权益,但维权在行政审批环节便陷入了停滞。
6月12日,张玉杰再次联系锦州市凌海市三台子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求对方依法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答复,但仍未获得书面答复。据张玉杰提供的通话录音显示,该所相关负责人在面对农户追问时,并未正面回应不予立案的具体法律依据,而是以内部处理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信息”为由予以拒绝,并明确表示不能给出书面答复。
在司法鉴定结论存在争议、行政调查未能推进的情况下,该案目前仍停留在原有判决状态。
锦州中院的最终判决认定,案涉肥料虽属不合格产品,但“不构成根本违约”;张玉杰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建国农资商店销售案涉肥料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欺诈主张不成立,维持原判。
张玉杰目前仍在准备申请再审。围绕该案的争议,核心集中在产品质量与多因素减产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而司法鉴定结论正是这一分歧的关键依据。
记者:杜林 编辑:刘雨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