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作为公共资源,是否可以被注册为商标进而垄断使用?当注册商标含有地名时,本地其他同业经营者又该如何规范使用?在湖北监利程集镇,两家相隔不足一公里的酿酒企业,因“程集”二字对簿公堂。一方是深耕二十余年、手握注册商标的行业老牌,另一方是投资数千万、产能超百万斤的后起之秀。
面对这场权利碰撞,承办法官没有坐在审判台上,而是走进了弥漫着酒香的车间,从两家企业同根同源的历史中找到了破局的钥匙。
程集酒香:一方水土的千年酿造
程集镇,坐落于湖北监利西北,因水而兴,因酒而名。古镇形成于南宋,水陆通衢,商贾云集。至明清时期,酿酒作坊已遍布街巷,数百年间,程集酒香飘出荆楚,成为江汉平原饮食文化中一个活色生香的标识。
“程集”二字,承载的不仅是古镇的名称,更是几代酿酒人共同积累的手艺传承与市场信誉。时至今日,程集镇仍有多家酿酒企业延续着传统工艺。这缕酒香,是共同的财富,也成了引发本案纠纷的缘由。
原告程集某粮酒公司,是“程集”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过二十余年的市场耕耘,相关商标获评省、市著名商标。
被告为程家集某酒厂,成立没几年,同样沿用古法酿造白酒,在产品包装显著位置使用了艺术化字体设计的“楚韵程集”标识。
原告认为被告在商标申请被驳回后,仍在产品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该标识,并标注“TM”标记,主观上具有攀附意图,且被告企业名称中使用“程家集”字样,与原告商标近似,易使公众误认为双方存在关联关系,遂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庭里,双方针锋相对。
“‘程集’是我们经营了二十多年的招牌。被告包装上显著标识‘楚韵程集’,包含了我们的核心商标,该行为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这是典型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程集’首先是地名。在不少地方,本土企业使用家乡地名标注产品、传承乡土品牌,早已是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我们厂址就在程集,使用地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原告无权禁止。”
一边是白纸黑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边是本地企业使用家乡地名的历史传统与现实需求,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破局之道:在厘清边界中看向共同未来
此案看似是两家企业的商标之争,实则关乎程集镇整个酿酒产业的生态与未来。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本案的许冬冬法官走进程集镇。他先后走访原被告的生产车间,见证传承百年的古法酿造工艺;又实地查看双方的产品包装,对包装样式、文字排版、字体设计等细节逐一比对甄别。
这一趟下来,法官心里有了底——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是否侵权,关键在于区分其对“程集”的使用是属于“描述性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前者是正当使用公共资源,后者则可能落入他人商标权的范围。
“法律保护商标权,但地名是公共资源。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比如镇上其他酒厂在包装上规范标注‘程集产’——将地名作为产地说明、以普通字体标注,这是合法使用。”承办法官介绍道。
“但正当使用亦有边界。被告将‘程集’进行艺术化设计,并在产品包装显著位置突出呈现,超出描述产地的范畴,构成商标性使用,就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范畴。”
在明晰权责的基础上,法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将双方的目光引到更长远的未来——程集酒业的明天。
经释法说理,被告认识到错误,承诺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标识,今后在包装上客观描述商品来源,仅以普通字体、非突出方式规范标注“程集”作为产地信息,并决心打造自有品牌商标——从共有的地名资源中长出独立的躯干,创造属于自己的“光”。
“我们现在才明白,地名商标并不代表独占。”握手言和之际,原告感慨道,“‘程集’是我们共同的根,我们尊重镇上其他企业在包装上规范标注产地信息,也愿与其他酿酒企业一道,共同守护这块金字招牌。”
共享地名的“根”,长出品牌的“树”
纠纷圆满化解,但留给人们的思考仍在延续:当地名遇见商标,如何在保护商标权与保障公共资源使用之间求得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他同时强调,正当使用不等于任意使用——经营者可以将地理名称作为辅助性产地说明,在包装上的呈现视觉弱于自有品牌标识。一旦将地名艺术化设计、显著放大,其功能便从“描述产地”转向“标识商品”,也就踏入了他人商标权的边界。
地名是根,品牌是树。守住公共资源的边界,走好品牌自立的道路,法治的阳光,将照亮每一棵向上生长的树。(贺玉琼、陈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