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反悔 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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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01:21:00

“我以为只是轻伤,没想到竟是九级伤残。”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调解,在伤者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剧情反转。当“一次性了断”的调解协议遭遇当事人对伤情的“重大误解”,法律该如何抉择?通过实际案例,法院再次明晰了《民法典》中“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适用边界——合同自由绝非儿戏,但当认知偏差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时,司法将予以纠正。 >>典型案例

出车祸后调解“了事” 申请伤残鉴定后又“反悔”

2025年2月,被告小陈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小王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小王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小陈负主要责任,小王负次要责任。

2025年3月,原告小王与被告小陈共同委托被告××保险公司主持调解。××保险公司出具《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约定因本次保险事故造成的各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30000余元,由××保险公司向小王一次性赔付,此后再无纠纷。

因事故涉及工伤,小王在《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作出后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发现自己因案涉事故导致的伤残情况已符合伤残评级标准,遂将保险公司和小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案件审理中,经小王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小王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经鉴定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此次损伤属九级伤残;误工期建议为135日,护理期建议为55日,营养期建议为55日。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小王与被告小陈签订调解协议时,小王对其损伤程度缺乏专业判断能力,无法自行判断伤残等级,对其损伤程度存在错误认知。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是在对自己损失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被告小陈签订了案涉调解协议。该协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原告要求撤销案涉调解协议书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法院如何判断当事人的“误解”是否构成“重大”?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如何判断当事人的“误解”是否构成“重大”?赔偿金额差距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显失公平”?

无证驾驶撞人致残

赔偿协议因“重大误解”被撤销

2023年9月,周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超车时刮撞同方向在前行驶的刘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致刘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与刘某签订了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约定“周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5万元。达成以上协议刘某不得追究周某其他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周某仅支付刘某8万元。刘某以协议签订时对伤残、交通事故赔偿缺乏认识,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伤势程度的判断需要专业人员进行鉴定而非普通认知可确定,刘某在签订协议时,不具备与司法鉴定相应的专业知识、判断能力,无法对自身损伤伤残等级予以准确判断。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刘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刘某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而上述协议确定的赔偿款总额远低于法定赔偿项目标准。

结合周某在签订协议后仅支付8万元、未实际按照协议全部履行事实考虑,法院认定刘某关于该协议构成重大误解的理由成立,对其撤销该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并判令周某赔偿刘某损失共计38万余元。

入院当日签和解协议

后伤残鉴定九级

协议因显失公平被判撤销

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意外受伤,治疗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事后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此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用人单位向劳务者赔偿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法院查明,2022年12月,某木业公司雇请伍某某从事清洁工作。同月11日上午,伍某某在车间打扫时被倒塌的木板砸伤,当日送医住院。入院当天,木业公司与伍某某签订《和解协议》,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承担本次住院医疗费,伍某某放弃其他赔偿权利。2023年1月伍某某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152437.70元。因协商未果,伍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和解协议》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辞职报告》,虽伍某某签字但未书写日期,且报告所载离职日期与次日其仍在工作的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体现真实意思表示,故无效。关于《和解协议》,该协议签订于伍某某受伤入院当日,其无法对伤情程度、治疗费用、是否构成伤残及实际损失等作出客观判断,协议内容明显减轻用人方责任,约定赔偿金额与法定标准差距悬殊,造成伍某某重大经济损失,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应予撤销。伍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且无过错,木业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木业公司赔偿伍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52437.70元。木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同自由”并不意味着“合同随意”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助理张洪瑞介绍,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是《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情形。其中,“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定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当事人不能仅因合同部分条文对己方不利,就认定为显失公平。

“合同自由”并不意味着“合同随意”。在签署任何协议前,都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重点内容要多沟通、确认,必要时询问专业人士把关,以免引发后续争端。

>>律师观点

满足法定条件 当事人也能重新主张合理赔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签了交通事故“一次性了断”协议并非绝对不能反悔,即便协议中写明“一次性了结”“今后无涉”等条款,只要满足法定条件,法院便可撤销调解或和解协议,当事人也能重新主张合理赔偿。

结合司法实践来看,在伤情未稳定、未做伤残鉴定时签订协议,普通人因缺乏专业认知无法预判伤残等级与后续治疗费用,且协议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的,法院通常会认定协议可撤销。一言以蔽之,不懂伤情、未做鉴定、赔偿过低的,伤者即便签了协议也可以依法反悔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撤销权有“保质期”维权要趁早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结合多地法院判例,法院认定“重大误解”主要遵循以下三个标准,缺一不可:

1.误解的“重大性”:是否影响核心权利

法院会审查误解的事实是否直接关系当事人的核心利益。

2.认知的“局限性”:是否超出普通人判断能力

法院会认定,对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等事项的判断,属于“专业范畴”,普通人缺乏相应知识储备,产生误解具有合理性。

3.结果的“关联性”:误解是否直接导致协议签订

法院会审查,若当事人当时知道真实情况(如知道自己构成伤残),是否会作出不同的选择(即不签订该“一次性了断”协议)。因此认定误解与协议签订存在直接关联,构成重大误解;若协议赔偿金额已涵盖伤残相关损失,只是当事人后续认为赔偿不足,则不构成关联性。

韩朝泽提醒,撤销权有“保质期”,维权要趁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逾期未行使则自动消灭。重大误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如收到伤残鉴定意见书的次日起算);显失公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最长保护期:无论是否知道撤销事由,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永久消灭。所以,需要记住你的“撤销权”,但更要记住它的“保质期”。发现问题,及时维权,才是对自己权益最负责的态度。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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