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中青网 记者 刘言
托育服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日前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事关人口高质量发展。”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雒树刚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制定托育服务法,促进和规范托育服务发展,为3周岁以下最柔弱的婴幼儿群体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举措。
草案共8章76条,将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作为主线。针对群众担心的托育服务质量不高、托育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等难点问题,草案明确相应措施,在分组审议中,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这部法既是行业的‘促进法’,也是婴幼儿的‘保障法’,更是提高人口质量发展的‘基础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李巍在审议中表示。
202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国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38个,共有托位477万个,然而调查显示,“超过三成的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有送托需求,受行业发展阶段及服务价格等多种因素影响,目前全国实际入托率仅为7.86%,现有托位缺口较大。”
“在缺少财政投入和保障的情况下,很难有价格合理的普惠托育服务。”李巍对《报告》中的数字印象深刻。《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民办托育机构占全部托育机构的89.5%,平均托育服务收费价格(不包括餐费)为1978元/人/月,一线城市在5500元/人/月以上,与群众的支付能力和期待存在较大差距,许多有送托需求的家庭望而却步。托育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不敢托、不放心的现象较为普遍,“家庭送托难”与“机构收托不足”并存,2023年全国托位实际使用率仅为46.7%。
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配置城乡托育服务资源,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只有建立了常态的财政保障机制,才能够降低托育服务的价格,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托育服务的需求。”李巍说。
草案同时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构建主体多元、安全优质、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经费保障不足是当前普惠托育发展的突出瓶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郝平建议,制定托育服务机构综合奖补政策,根据规模、类型采取差异化补贴方式,并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
他举例说,可以要求地方按托位使用率、服务质量发放差异化运营补贴,将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纳入居民价格体系,扩大税费优惠范围;此外,可以建立普惠托育收费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成本与收入水平划定指导价区间,同时设立资金监管账户防范预付费风险,确保社会力量愿参与、能持续。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汤维建建议,普惠性的托育和普惠性的教育一样,由中央和各省进行专项支持,设立专门的资金,保障全国和各省的普惠性托育工作的运行。
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军看来,草案体现了“从市场主导向普惠过渡”的立法取向,“弹性和务实性都很好”,他建议更加细化,确立政府指导价作为普惠托育的核心定价机制,明确对包括公办机构及普惠性民办机构在内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由省级或地市级政府制定具体定价办法和成本分担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振武建议,推动建设政府主导的嵌入式托育服务机构,利用社区与街道的空置空间,打造便而优、公而精的15分钟托育服务圈。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压缩公共服务成本、降低托育服务费用、便捷家长接送等多重目标。
严格托育机构、托育师准入许可
“托育服务作为向婴幼儿提供服务的行业,与婴幼儿健康和安全息息相关。”李巍在调研中发现,自202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把设立托育机构规定为备案制以来,“监管力度较弱,不备案从事托育服务的机构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运营存在很多安全风险和隐患。”
为什么现在家长不愿意把孩子送去托育机构?李巍在调研中询问过不少家长,“很大原因是托育服务人员的质量水平、专业素质、专业能力欠缺,直接影响婴幼儿家庭送托意愿,还不如在家里找一个老人看着。”
“提升托育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十分重要。我个人觉得托育服务人员面对年龄更小语言表达欠缺的婴幼儿,其专业素养和准入门槛不应该低于幼儿园教师。”李巍认为,目前,托育机构服务人员的门槛比较低,而且名称各异、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大多数托儿所都是持教师资格证、幼师资格证、保育师以及护士证、育婴员等资质。另外还有一批游离于备案机构之外的,以家政、保姆等一些短期培训证书上任托育人员岗位,与实际需求和岗位要求差距较大。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永军在审议中分享了清华大学相关团队开展的问卷调查结果,有88%的婴幼儿家长认为,托育机构设立前应当经政府部门审批,并表示会增加送托意愿,有95%的婴幼儿家长认为,应当对托育人员设置一定的门槛,落实持证上岗。
针对这些问题,草案对于托育机构的设置明确实行准入许可,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托育机构名录及基本信息,要求托育机构建立信息公示制度。
对于托育人员,草案明确国家实行托育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同时明确了托育从业禁止情形,要求托育机构对有暴力伤害、拐卖、性侵害、遗弃、虐待、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录用或者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规定了发生侵害婴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相关情形下托育机构和托育人员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晶建议,解决“不敢托”的信任危机,要实行严格的托育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确立安全底线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同时强制要求托育机构在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至少保存90天,并赋予家长依法查询的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古小玉认为,围绕法律的配套制度体系,如建立托育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建立托育服务标准体系、制定托育机构设立的具体办法、制定托育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将直接影响托育服务法的贯彻施行和托育服务事业的发展。他建议有关方面和部门提前作出谋划,力争在法律草案审议通过后尽快出台,为托育服务法全面有效实施打好基础。
提升托育服务质量,满足“入好托”需求
草案对托育服务内容进行明确,如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婴幼儿生长发育特点,科学制定相应的作息和活动方案,保障婴幼儿获得充足的睡眠、户外活动时间和营养健康的膳食;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表达交流,培养良好的生活和行为习惯。
为加强婴幼儿权益保护,草案规定,禁止托育人员在工作中实施侵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婴幼儿身心受到或者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依法保护婴幼儿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托育机构的孩子基本上在0-3岁,大多不能生活自理,不能表达自己的愿望、想大小便、喝水、不舒服等,所以不光是保育员的素质要提高,保育员的数量与师生比必须配套,一个保育员即使个人素质再高也只能管一定数量的小孩子。”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蔡玲建议,确定师生比最低限,且托育机构的师生比例越高,允许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有利于0-3岁婴儿更好健康成长。
“部分地区对托育定位存在偏差,仅强调‘保’而忽视‘育’,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难以满足家庭‘入好托’的需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宝山建议,在法律中明确托育服务兼具“托(生活照护、安全保障)”与“育(早期发展、能力启蒙)”双重属性,将其定位为“国家重要基本公共服务与社会公益事业”,而非单纯的生活照料服务。在他看来,这将有利于提高社会和公众对托育服务的认知,引导托育服务从“看护型”向“发展型”转型。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