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9日,平山市东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平山某艺术学校官方网站的宣传内容涉嫌虚假。接到举报后,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于4月1日决定对平山某艺术学校涉嫌虚假宣传一案立案调查。4月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艺术学校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学校携带相关材料协助调查。艺术学校按要求提供了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材料。
在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了多种调查手段。4月4日和4月9日,工作人员对艺术学校的工作人员张晓燕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学校网站的网页进行截屏、确认。学校网站网页上显示有“平山市唯一一所获得全国艺术教育百强教学单位、中国舞蹈家协会四星级教学会员单位,有资格对各级各类专业教师进行培训并颁发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平山市唯一一所综合类艺术学校”等宣传内容。
4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艺术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学校一楼大厅到平台挂有获得的各种荣誉牌匾和相关机构颁发的牌匾。6月5日,针对网站宣传的“有资格对各级各类专业教师进行培训并颁发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学校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学校工作人员解释称,学校是由河南省舞蹈家协会授权对各级各类舞蹈教师进行培训,合格后颁发中国舞蹈家协会监制的教师资格证书。
7月15日,为进一步核实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平山市东方区教育体育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查询平山市登记许可的民办综合类艺术学校情况。教育体育局提供的《东方区校外培训机构统计台账》显示,东方区辖区内已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共50家,其中非学科类(即综合类)培训机构共19家,这意味着平山某艺术学校并非“平山市唯一一所综合类艺术学校”。
2019年9月18日,平山市东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平山某艺术学校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学校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拟处以25万元罚款及相关权利。学校提出听证申请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0月10日举行了听证。11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平卫市监处字[2019]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学校网站宣传的“有资格对各级各类专业教师进行培训并颁发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平山市唯一一所综合类艺术学校”等内容属于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决定责令学校停止使用不当用语发布广告的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该决定书于当日送达学校。
面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平山某艺术学校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将案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平山市东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东方区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对辖区内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后依法立案查处,属于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存在超越职权的问题。
其次,平山某艺术学校在其网站上宣称的有关内容属于商业广告,且其宣称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然而,在对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审查上,法院发现存在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对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应当是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只有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当事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平山市东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就平山某艺术学校发布虚假广告的费用进行调查,直接对该学校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平山市东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主要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平山市东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平卫市监处字[2019]8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受理费50元,由平山市东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法律对行政处罚行为的严格规范,也提醒市场主体在宣传过程中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依法、全面收集证据提供了警示。(注:本案地名系化名)
文源 | 源真法律人(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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