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税海涛声
近日,有网友问询这样一个印花税的问题:纳税人所签订的合同列明了增值税税款,含税单价,没有列明不含税金额和总金额,印花税计税依据可以按照不含税金额确定吗?
首先,可以肯定地回答,该份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应当按照不含税金额确定,即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至于合同上没有列明不含税金额和总金额,对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没有影响。
按照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对“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
①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②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从以上规定可见,对于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可否不包含增值税,关键是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上是否“列明”了相关增值税税款。
这里的“列明”有两层含义,一是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上应当列明与计税依据相关的增值税税额。二是与计税依据相关的增值税税额必须在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上列明。
如若仅列明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或者是不含税金额及含税金额,而没有列明增值税税款,则不符合“列明增值税税款”这一条件。
因此,对于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上签订的交易金额是以不含税金额与增值税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金额,那就只有明确列明了相关的增值税税额,才可以按照不包含增值税税款的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例如:
(1)甲公司向A公司购买某商品,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上显示:购买商品金额100000元,增值税税款13000元,合计金额113000元。
该份合同应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100000元,即不包含增值税税款13000元。
(2)甲公司向B公司购买某商品,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上显示:购买商品合计金额113000元,其中增值税税款13000元。
该份合同应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100000元,即不包含增值税税款13000元。
(3)甲公司向C公司购买某商品,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上显示:购买商品合计金额113000元(销售方适用增值税税率13%)。
该份合同应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113000元,其中包含了增值税税款13000元。
(4)甲公司向D公司购买某商品,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上显示:购买商品合计金额113000元,不含税金额为100000元。
该份合同应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113000元,其中包含了增值税税款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