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想写这个话题,今天得空了写写。这里主要涉及有房贷的案件。
基本分为两类:
1.婚后共同购买,婚后共同还贷
2.首付婚前一方支付,婚后共同还贷
对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婚前出资还是婚后出资,无论只出资首付款还是全款,最终也还是这两种情形。顶多就是根据案件情况,里面会掺杂一些可能属于赠予给子女的情况或者考虑一方父母出资利益的情况,应该抛掉这部分之后再进行分割。
针对第一种情形,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房价下跌的风险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所以分割时,房价下跌的因素无需考虑。直接用离婚时的房屋市值减去房屋剩余贷款本金,即为房屋净值部分,也就是夫妻双方曾经用共同财产支付的部分,法院分割的也是这部分。
比如19年购房300万,首付150万,贷款150万。21年离婚时房价下跌变更为250万,还贷本息共计60万,剩余贷款本金150万。分割时,法院会判决该房屋属于一方所有,然后给予另一方补偿。
即另一方可以获得的补偿为:(250万-150万)/2=50万
针对第二种情形,根据《民法典婚姻编解释》第78条,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属于支付首付款一方,尚未偿还的贷款为该方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由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但该条并未规定房价下跌如何处理。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的理解是,房价既然下跌,那么就没有增值部分,按照这个法条规定,共同还贷部分仍然需要分割。
按照上述案例,另一方能够获得的补偿金额为:60万/2=30万。
由于房屋下跌来的太快,立法者立法是对房价上涨也是持乐观态度的,因此现行的法律也并未提及房屋下跌时应该如何处理,比如上述第78条,只规定了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但对于下跌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但是,《婚姻法解释三理解适用》中有过这样的表述:
假如离婚时房屋出现贬值的情形,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起码应补偿女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因为婚后共同还贷的义务是因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的行为派生出来的,只要夫妻双方不是实行分别财产制,无论婚后用谁赚的钱归还银行贷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还贷,因婚前一方决策行为而导致的房屋贬值由其承担是合情合理的。从总体情况看,离婚时房屋暂时的贬值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升值,持有房产的一方只要不在房价低谷时抛售房屋,其实际利益不会蒙受损失。而对于配偶一方,可能意味着失去了最佳购房时机,离婚时拿回婚后还贷数额的一半是完全应该的,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只能是相对公平而已。
这个理解适用是针对当时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和民法典解释一第78条内容差不多。
所以按照这个理解,即便房价下跌,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也应当由一方补偿给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