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
史某原为某县恶势力团伙头目刘某广的手下。
2004年10月,史某伙同沈某等人持枪伤害在某县有名的恶势力头目夏某,迫使夏某离开某县。因此事件,史某名声大振,并先后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沈某等8人听其差遣。
2006年刘某广死后,该恶势力团伙演变为分别以史某为首和以姜某为首的两个犯罪组织,相互之间因争霸立势而产生矛盾,互有摩擦。
2006年6月,史某为打压姜某一方,指使沈某等人携带枪支、刀具在某镇将姜某手下成员龙某等人打伤。为此,史某手下的大部分成员入狱服刑,史某也于2007年10月在某市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入狱。
2008年8月,史某出狱后,继续网罗先前的组织成员,又发展了刘某等骨干成员。
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了大量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形成了一个以某县城为主要活动区域,以史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沈某等9人为积极参加者,张某等11人为一般参与者,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利用组织的恶名和强势地位,有组织地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开设赌场、经营客运班线、插手工程,以获取非法利益。
该犯罪组织为了排除异己、聚敛钱财,使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或者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大肆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某县称霸一方,极大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其他犯罪事实略)
案发后,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个罪名,判处史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对史某限制减刑。
(对其他被告人的定罪处刑情况略)
关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时间,2015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规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者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布时间进行审查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者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查判断。”
但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熟程度、严密程度毕竟不同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通过举行专门仪式来宣告成立的为数很少,故仅此一个判断标准尚不足以应对实践中各类复杂情况。
有相当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都存在对其树立非法权威、争夺势力范围、获取稳定经济来源具有重要意义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重大事件。
将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或重大事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起点,不仅易于判断,而且也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宗旨和发展规律。
但也有一些案件中不存在明显的标志性事件,在此情况下,可以按照《纪要》规定,将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作为形成起点。
应当注意的是,“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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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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