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是什么意思(侮辱)
admin
2023-09-17 20:05:03

概念及行为特征

侮辱是指以暴力、虐待或者其他方式公开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诽谤是指捏造、散布一些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侮辱、诽谤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客观条件,对自己或他人人格和社会价值的理解和尊重。

名誉是指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名望和声誉,是对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名誉、才能和信用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一项以维护名誉和名誉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的这种行为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2)侮辱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散布一些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不足以刑事处罚的。

行为人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建立在捏造事实的基础上。如果散布的事实不是凭空捏造,而是客观存在的,即使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也不构成这种行为。

传播就是在社会上公开传播,包括网络公共空间。传播方式基本有两种:一种是言语传播;另一种是使用文字或图像,即通过海报、小字海报、图片、报纸、书籍、信件等方法进行传播。

损害是指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可能完全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对被侵权人的人格、名誉造成实际损害。

侮辱是针对特定人的行为。

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具体的人,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中知道被侵权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这种行为。

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对象,不能损害特定人的人格和名誉,则不构成本行为。

诽谤罪从客观上讲,是以暴力、辱骂或者其他手段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公开,是指在所有人或者第三人面前,或者以不特定的人能够听到、看到的方式,比如在网络上发布侮辱性信息,侮辱他人。被侵权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侮辱的形式可以是暴力的,比如用墨水涂抹人,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也可以是文字、图像等形式,如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攻击被害人人格;也可以是文字的形式,比如用文字嘲讽、侮辱被侵权人。

侮辱肖像也可构成诽谤罪,如乱涂、污损、践踏、损毁他人肖像、PS受害者照片等。

这种行为是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发生的

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何认定侮辱、诽谤行为的“情节较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意见》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下列情形之一属于& quot情节严重& quot:

(一)使用不良手段和方法的;

(2)对他人的正常工作、身心健康和名誉有较大影响的;

经劝阻仍不停止;

(四)利用信息网络公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5)对很多人来说;

其他严重情节。

如何区分诽谤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诽谤需要捏造事实并传播,侮辱不需要捏造事实。

(2)诽谤只能通过语言、文字、图像等手段进行,侮辱不仅限于使用语言、文字、图像,还可以使用暴力侮辱被侵权人。

如何区分侮辱行为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是指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造成其他恶劣政治、社会影响的。

对保安员侮辱他人的,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重叠。如果保安侮辱他人,违法行为的名称表示为& quot侮辱& quot。

其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其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保安员证,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依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如果它的行为

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对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的,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


《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竞合。对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侮辱”,法律依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


如何区分诽谤行为与名誉侵权行为的界限?


违反治安管理的诽谤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重于民事性质的侵权行为,其与民事性质的侵权行为还具有以下区别:

①诽谤行为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行为;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宜扬,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的,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

②诽谤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名誉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还包括过失。


如何区分诽谤行为与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


两者均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表现为捏造事实,诽谤行为也可以表现为行为人捏造使他人可能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诬告陷害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有关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②行为的目的不同。

本行为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而诬告陷害行为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③行为方式不同。

本行为捏造有损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事实,只是向其他人散布,并没有直接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检举、控告;而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是捏造他人可能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进行检举、控告。


如何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诽谤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①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②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③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

其中,“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

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是捏造的。

应当知道,是指基于相关证据,能够推定行为人知道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信息系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行为人获悉主管部门公告或者被主管部门告知相关信息为虚假事实后仍实施散布行为,或者依照相关规定负有核实义务但不进行核实而散布虚假事实,或者被诽谤人有证据足以证明相关信息为虚假事实,行为人获悉后仍实施散布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

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行为,可以参照上述解释予以认定。


如何区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行为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的界限?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②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③2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尚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诽谤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如何准确区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中的“虚假信息”与诽谤行为中的“诽谤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的虚假信息,是指针对单位、不特定多人、公共事件而编造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虚假信息。

诽谤信息是针对特定的个人而捏造的损害其名誉的虚假事实。在信息网络上对国家政策、官方报道等进行评论,即使是错误的,也不认定为虚假信息。虚假信息包括全部内容虚假的信息以及关键内容虚假的信息。

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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