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登记的个体户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仍需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2.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处1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机关提请税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和验资报告。
5.转让在本市范围内的,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章程复印件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6.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企业资金来源中各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企业应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携带法定代表人和税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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