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中,我们了解了MSDS。在本期中,我们介绍另外三个常用但容易混淆的贸易术语。每个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的义务都有统一的解释,有利于买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尽快达成交易。
CFR的计算
CFR=FOB运费
CFR价格=CIF价格X[1-(1保险费)X保险费率]
CFR注意事项
1.在CFR术语下,我们必须注意装运通知的问题。因为在CFR条款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买方自行办理保险,所以在货物装船前,即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完成保险是CFR合同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强调卖方必须通知买方货物已经装船,不得延误。否则,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在CFR术语中,卸货费用的负担通常是变化的。
例如:
CFR班轮条件(CFRLINERTERM)是指卸货费按照班轮条款办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承担;
CFR舱底交货,这意味着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将自行开舱,并承担从舱底到码头的卸货费用。需要指出的是,外贸英语术语CFR后面增加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租船模式下的卸货费由谁承担。但是,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并没有改变。
CFR吊钩交货是指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自行开舱,并承担货物从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需要指出的是,外贸英语术语CFR后面增加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租船模式下的卸货费由谁承担。但是,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并没有改变。
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是指卖方将货物卸至目的港岸边所承担的费用。
在CFR中,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各种事件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将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然而,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为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失或损坏风险投保海运险。因此,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该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如果买家需要更高的保额,则需要与卖家达成明确的协议,或者自行进行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的计算公式
CIF=(FOB运费)/[1-保险费率(1保险费)]
CIF=CFR价格/[1-保险费率(1保险费)]
CIF的注意事项
A.概念上的误区:到岸价和离岸价。在术语中,交货点和风险点都在装运港的船上。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安全装船完成卖方义务,卖方不再对货物装船后可能出现的风险负责。卖方给出保险单、提单等。给买方,风险索赔由买方处理。在装运港装货后,卖方获得海运提单,并将主要装运单据交给银行
b、订舱配载:在CIF条件下,卖方将自主定船,选择船公司作为货代,并支付运费、码头费等。一般不接受买方指定的货代/船公司。在实际业务中,客户会选择马士基、APL等知名船公司,与买方确认运费后一般可以接受,但一般不能由买方指定的货代装运。卖方应在装运后给予买方足够的装运通知。
C.在卖方在装运港办理保险,一般在合同中写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和适用的保险条款,以及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并选用协会或中国的保险条款。当银行提交单据时,保险单应被背书并转让给买方。卖方不负责保证货物一定会到达以及何时到达目的港。卖方对货物装运后的损坏、受潮和丢失不承担责任。
D.卸货费用:港口术语一般用于CIF,启运港的费用由卖方承担,目的港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e、装运通知、货物的运输和到达日期等。
F.如果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损坏或丢失,买方仍然需要凭单据现金,买方可以凭提单向船公司/船代索赔,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坏赔偿而不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G、实际业务中买方以货物在中转港,未按时中转、掉箱,货物在途中两次或叁次中转延误到港日期影响其成衣/成品交货索赔误工费、空运费等是不合理的,如何避免应在订立贸易合同时就注明卖方无装船后保证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以及无法保证何日中转的义务。
FOB(FreeOnBoard),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FOB的计算
FOB价=CFR价-运费
FOB价=CIF价X[1-(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运费
FOB注意事项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租风险的界限是FOB、CIF、CFR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上船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以“船舷为界”是说以风险划分的界限,而不能把它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它包括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装入船舱。如果卖方承担了装船的责任,他必须完成上述作业,而不可能在船舷办理交接。在实际业务中,FOB合同的卖方往往根据合同规定或双方确定的习惯做法,负责将货物在装运港实际装在船上,并提供清已装船提单。
关于装船费用负担问题,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而不包括货物上船后的整理费用,即理舱费和平舱费。但在实际业务中,并非都按这一统一模式规定,而是出于不同考虑,可有不同规定方法,这在下面会具体论述。
2、船货衔接问题
按照FOB含义,买方应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对方,而卖方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但是,如果买方不按期派船,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或有权代买方租船装运,或凭装运地仓库单代替提单索取货款。如果未经卖方同意,船只提前到达,则卖方不负责支付空舱费或滞期费。相反,如果买方按期派船,而卖方未能及时备货按期装船,则卖方应支付由此造成的滞期费和空舱费。
在FOB条件下,有时买方可能委托卖方代其租船订舱,但这仅属委托代办性质,卖方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卖方租不到船只或订不到舱位,其风险由买方自负,买方无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或撤销合同。
总之,按FOB术语成交,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方面,也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以保证船货很好的衔接。
01、卖方负责装货并充分通知,买方负责接货;
02、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供证件,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提供证件;
03、卖方交单,买方受单、付款;
04、装运港交货,风险、费用划分一致,以船舷为界;
05、交货性质相同,都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06、都适合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01、FOB:买方负责租船订舱、预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
02、CIF:卖方负责租船订舱、预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
03、CFR:卖方负责租船订舱、预付运费;买方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
好了,今天先聊了这么多,这三个贸易术语还会混淆吗?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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