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灾害面前,人类是如此的渺小和无助。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级地震。
地震严重破坏的面积达到10万平方公里。共造成69227人死亡,374643人受伤,17923人失踪,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大的一次地震,也是继唐山大地震之后伤亡人数最多的一次地震。
解放军和救护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灾区,开始日夜抢救工作。
全国人民团结一心,线上线下捐款捐物,贡献自己的力量。
与此同时,灾后安置和重建工作迫在眉睫,在政府的统筹安排下,许多基础设施项目也在有序进行。
据统计,经过两年时间,所有村庄的房屋、学校、医院都得到了重建和加固,震后一度破败的景象一去不复返。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个人储蓄属于个人财产,放在银行的存款不属于银行也不属于国家,只属于存款人,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只是借贷关系。
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转变为遗产,才可以被继承或充公。
如果去世前对财产进行了公证,有经过公证的继承合同,有在世的继承人,就必须按照遗嘱执行。如果生前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我们来看看当时国家是如何处理灾民存款的。第一,第一种情况,被害人名下有存款,且存款有继承人时,根据法律规定,存款直接归继承人所有。这种情况比较简单。你只需要提供已故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等有效亲属关系证明即可。
如果继承人遇难,也就是存款人和第一继承人同时死亡的话,法律条文同样作了补充。
在继承人死亡,其亲属健在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这笔存款。
但这个过程相对复杂,需要按照银行和法律的要求出具证明,比如公证书、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法律规定,如果要继承这笔财产,必须按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是被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被害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
继承人按法定顺序继承,存款先给配偶,后给子女,再给父母。因关系复杂或涉及资金分配,需要对财产如何分配进行公证。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财产归单位或国家所有。
遇难者生前若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那这笔存款就归其单位所有;如果不是,存款就归国家所有。
没收的存款大部分用于灾后重建和公益事业。
但是存款好解决,贷款处理也不能马虎。
根据法律:& quot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收到出卖人的书面交付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房屋在地震中被摧毁了,房贷还是要还的。
根据法律规定,贷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会因为抵押物的灭失而消失,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完全损毁,贷款人仍有义务按月还清剩余的贷款。
房子没了,贷款还要继续还,这对幸存者来说是个负担。此外
同样是汶川地震,国家根据民生,特殊时期,特殊对待,特批。
2008年5月19日,央行、证监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充分考虑灾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催收、罚息或做不良记录。
为减轻灾区经济负担,地震后借款人本人不能按时还款的,银行等机构不催收、不催缴、不罚息,逾期后不影响信用,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有还款能力的会根据个人情况慢慢还清贷款。毕竟银行作为合法的贷款机构,也相当于地震中的受害者。
而无力偿还的,国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目前关于地震受灾的政策,我国一般都是执行“特殊时期、特殊处理”的方案,临时发布了相关具体条文。
2008年5月23日,银监会下发《认真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银行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借款人关注汶川地震造成的损失。
失,不能通过保险获得理赔或通过保险补偿、担保追偿后的金额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进行核销处理。规定贷款买的房子在地震中受损或买的设备、货物、车辆等在地震中巨大破坏,如果保险无法理赔或理赔金额不够的情况,所有这些借款不需要个人来承担了,国家直接把这些借款给填补,然后核销。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地震作为特殊的自然灾害,一般不在保险的范围之内,保单转给你有一条规定写着:“保险免责包括地震、爆炸、战争之类的不可抗力。”
所以,在地震中毁坏的房子很难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除非专门为房子买了特殊险种,保险理赔后用来抵消部分贷款。
这很大程度缓解了借贷者本人的资金压力,很多企业家、个体户正是因为国家政策的放宽,才能得到喘息的机会,留存备用资金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再次扬帆起航。
因为国家的积极响应,以人性化、民众利益最大化的处理方式为受灾民众减轻实际负担,在国内、世界上不断展示大国担当并赢得一致好评。
而如果借款人死亡,法律规定,借贷关系中有一种同时继承关系,即继承人继承债权,同时也要继承债务,同样,如果儿女继承了父母的房产、存款或者其他收入,同时父母遗留的债务也需一并继承。
根据地震后国家临时颁布的文件规定:遇难者的贷款无论是否规定继承人,都不需要继承者来偿还这部分贷款,如果遇难者生前买了意外保险,这部分保险理赔的金额会进行抵消,不足之处由国家填补,然后银行进行核销处理。
国家很大程度为人民着想,虽然法律有具体条文规定,但一般情况下这种借贷关系不会消亡。
不过在对应规定之外都标注有特殊规定除外,这也是我国在处理自然灾害时贴近民生的重要体现,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符合受灾民众利益最大化,也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的关怀。
地震发生后,银行也会对灾区实施信贷倾斜,预留相当大的信贷规模来支持灾区重建,妥善处理灾区贷款。
国家在处理这类贷款业务比较人性化,有一套完整的流程,在天灾面前,尽可能最大化给受灾民众提供政策上的支持。
据银行工作人员说:“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处理灾后抵押品过程中容易出现四种情况。其一,房毁人失,银行承担相应损失。其二,房在人失、无人继承,房屋会被银行收回。其三,房在人失、有人继承,继承人需继续还贷。其四,人在房在,继续履行合同。”
正因为世界上以往处理自然灾害的这些规定并没有包含所有情况,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可能有些银行会打一些擦边球。
如:其四人的房屋仍在,规定里没有说明房屋具体状况的情况下,如果灾后房屋完好无损,借贷者履行合同无可厚非,而房屋在受灾之后变成了危房,无法居住,银行再让借贷者履行合同就有些不尽人意了。
所以,我国在处理自然灾害的相关规定,都会根据受灾情况采取特殊时期、特殊处理的原则,一方面也是基于上述问题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展示以人为本的大国担当。
在汶川地震中,失踪人数达万人以上,这部分人遗体无法找回,也许是因为地面出现裂口,这些人和建筑物一起掉落,随着地壳运动地面又不断变化,导致遗体无法找寻。
对于这些失踪人口,国家和银行采取的应对方法和认定死亡事实的人是不同的。
首先从性质上讲,这些财产无论是否有继承人,都无法被继承,除非有证据表明失踪的人已被认定死亡,才可以按照遇难同胞的规定进行程序领取,否则银行会将这部分钱统一保存起来,按照“沉眠存款”进行处理。
意思就是这部分存款还作为当事人的存款保留在银行,后续如果当事人被找回,还是能够从银行取回。
若失踪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取回,或者没有法律上认定死亡的话,这部分存款就要归国家所有,用于灾后重建或其他公共事业建设。
对于失踪人口的借贷业务,这部分处理和存款相似,借贷关系还是保留,法律也不允许被继承。
而在规定时间内若借贷人无法找回就会被国家进行核销处理。
根据汶川震后的处理经验,国家后续不断出台新政策来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文,比如在遇难同胞存款领取的问题上,国家也是根据灾后对应银行和民众的反应,做了对应的调整,为的就是方便民众、具体的在为民做实事。
2021年2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
以往在不知道遇难者的存折密码或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无论金额多少都要做公证证明。
公证证明办理需要提供材料和费用,而对于小额用户,完全没有这个必要,因此,如今国家规定,低于1万的存款可以不用公证证明就可以支取。
地震后,国务院即时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把灾区重建工作提上日程,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的生活。
灾后的处理方式,反映了我国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虽然我们没有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却有完善和快速的应对方案,国家也能够切实帮助受灾民众走出阴霾、重获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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