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一方出资双方购房的,该出资应当确认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未清偿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父母双方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是按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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