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地在外省,异地行刑反向衔接该如何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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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8:41:13

“江苏省淮安市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孙某、万某共同经营的A印务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罚款人民币4892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前,嘉定区检察院收到江苏省淮安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标志着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紧密合作和高效联动。

图源:东方IC

孙某、万某共同经营A印务公司,企业注册经营地位于江苏省淮安市。2023年7月起,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按照董某(另案处理)要求非法制造某品牌包装盒并销售给其使用。同年9月,孙某、万某在江苏省淮安市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据统计,A印务公司非法制造该品牌包装盒共计2万余个。

2024年3月,该案移送嘉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孙某、万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但考虑到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孙某、万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虽然孙某、万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二人作为A印务公司负责人,该公司经营期间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既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应当对其惩治。因此,嘉定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将被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然而,一道难题摆在了承办检察官面前。虽然案件在嘉定办理,但孙某、万某共同经营的A印务公司注册经营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某地,应当由对应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那么,该如何做好异地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呢?

“在给属地行政执法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前,我们主动联系到当地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得到对方认可后,又和该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沟通,为后续文书寄送、协助调查、跟踪落实做好铺垫。”嘉定区检察院案件承办人苏健波说。

同时,嘉定区检察院按照案情分析研判、听取意见建议、移送处置落实的工作流程,环环相扣,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融合,有效消除“不刑不罚”的追责盲区。一方面,对内强化检察融合履职,与刑事检察办案人员围绕被不起诉人是否存在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无制发检察意见的必要性等内容进行研讨,为得出合法合理的审查结论夯实基础。另一方面,对外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衔接配合,积极探索辖区市场监管局助力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的新模式,就案件性质、处罚依据、裁量基准等专业性问题询问特邀检察官助理,进一步了解行政执法领域类似情形的处理方式,提升建议内容的认同度。此外,针对行政处罚对象的选择问题,考虑到孙某、万某二人承接的侵权商标印制业务,系以A印务公司名义作出的职务行为,行政检察部门认为,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行政法领域相应违法责任。

2024年5月28日,嘉定区检察院向属地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依法对涉案人员及公司进行查处。该局收悉后,第一时间向嘉定区检察院了解情况,询问侵权产品的处理情况,得知侵权产品已被法院予以没收。同年9月,江苏省淮安市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道合者,不以山海为远。以此案为契机,嘉定区检察院将继续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为抓手,不断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积极探索行刑反向衔接跨部门、跨区域合作最优路径,全力打造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嘉定特色样本。

通讯员 沈梦昕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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