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运输途中突遭暴雨致货物受损,保险公司却以“未盖好篷布”为由拒赔,法院如何判?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涉公路运输保险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向货车车主支付保险理赔款31000元,以司法裁判厘清保险责任,维护货运从业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货车车主薛某为其名下豫HQXXXX号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路运输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25年6月19日至2026年6月18日。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范围。2025年7月21日,薛某安排司机驾驶该货车将涉案镀锌钢卷从山东省运输至焦作市某钢材市场。运输过程中,司机加盖了雨布,但途中突遇暴雨,雨水从车门缝渗入车厢,导致部分镀锌钢卷受损。次日,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司机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勘验,确认货物因雨淋受损,但以工作人员不具备定损能力为由未进行定损。后薛某与供货方签订赔偿协议,向其支付了31000元货物损失赔偿款。当薛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时,保险公司却以“货物遭受雨淋系运输过程中未盖好篷布”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薛某诉至武陟县法院。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薛某为豫HQXXXX号货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公路运输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涉案货物因雨淋受损符合保险条款赔偿情形,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1000元。
法官说法
1.关于保险责任认定。涉案货物因遭受雨淋而受损,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情形,且损失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的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辩称货物受损系“未盖好篷布”,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亦无法证明涉案运输过程不符合安全运输规定,因此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2.关于涉案货物的损失金额。车主提交的《运输合同》《赔偿协议》及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其已赔偿供货方货物损失31000元,且未超出保险限额。司机在发现货物损失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也到场确认了货物因雨淋受损,但未进行定损,应承担相应后果,故上述赔偿金额可认定为涉案货物损失金额。公路货运是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纽带,从业者常面临天气突变、路况复杂等不可控风险,保险作为抵御风险的重要手段,其保障功能的有效发挥直接关系到行业的稳定运行。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一方面明确了保险公司在理赔中的举证责任和履约义务,依法保障了投保人的合理理赔诉求;另一方面也提醒从业者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在运输过程中遵守安全运输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刘俊华通讯员王莉莉张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