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如何看待唐朝官员的丧葬礼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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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9:42:28

唐代的丧葬制度基本趋于成熟,对后世的丧葬制度的制度构建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而唐代的官员的组成有别于前朝,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出自寒门。

再者就是唐代统治者对于官员丧葬的礼法规制的变化,绝非是以官员的待遇改善作为制度建设的出发点,本质上仍然是君臣政治斗争下所衍生的产物,而这也是唐朝礼法合一的制度化程度加深的佐证。通过展现不同品级官员丧葬的绝对的差异性,从而突出等级秩序的属性,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宣扬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

一、官员丧葬风靡唐朝

1、丧葬风难以抑制

唐朝自始就具有厚葬奢侈之风,国家依靠礼典和法令的双重规制都无法扭转这一习俗。从《唐会要》和《新唐书》的相关记载可以看出,自武德六年开始,就已经有朝臣对于鼓吹逾制的问题存在不满,并说“私下里听说击鼓似雷鸣,这本是军队该有的阵容。丈夫有平定四方的功劳,所以恩加宠锡。”说明唐初就已经开始出现了官员丧葬规格逾制的现象。

太极元年时,右司郎中唐绍的上疏更加佐证了到唐朝中期对于官员丧葬奢侈成风己经难以遏制了。自开元二年起,无论是礼部、鸿胪寺、还是太常寺的官员都明确向皇帝疏建议对于官员丧葬规制从俭,皇帝分别以敕令和奏文的形式要求官员丧事从俭,但是官员奢侈厚葬的风气完全无法抑制。

以至在元和三年进行官员丧葬规制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是时厚葬成俗久矣,虽诏命颁下,事竟不行”的极为尴尬的情形,而这也就直接导致了从元和六年起直到天复四年,对于官员的丧葬仪制不断地进行提高。

2.唐朝官员俸禄优渥

单单相较之于前朝官员的职俸和职分田的待遇,就可看出其与前朝官员的待遇提升之大。而且就算不计算一般官员的丧葬待遇,仅对功臣的丧葬规制进行计算,都会发现官员仅在丧葬规制上就会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

自唐玄宗执政后,功臣的子孙鲜有被封官者。抚恤官员亲属,给予其官位以示哀荣,即使是原职事宫品为五品官阶,在被赠官后,仍然会继续增加国库对于官员的一应丧葬费用。

这也成为了自唐玄宗执政起,不再遵循旧制,而是通过敕令和诏告的方式来决定官员家属能否获得赠官的重要原因。在丧葬奢侈之风日盛的唐朝,皇帝为了能够在限制官员丧葬规制上也势必是煞费苦心。

二、官员自身的诉求

1.为彰显身份等级

官员丧葬仪典的起伏不定也反映了官员对于自身权利的诉求。首先,唐朝的官员与前朝官员最本质的差别即在于官员不仅限于名门望族,更有较大一部分是出生于寒门。

通过科举考试而一跃成为特权阶层,这类官员为了彰显自身与平民之间的差异性,他们会选择通过宣扬自身的待遇的变化以来进行表达自己身份等级的变化。

作为区别于皇族和勋贵的特权阶级的代表,官员更加需要通过提高自身丧葬的规制待遇来彰显自己与前朝官员待遇的不同,并且表达对自身现有待遇的欣慰。

2、对抗皇权

官员的丧葬事仪典规制的提升还反射着官员对于自身臣权与皇帝的君权之前的对抗的缩影。从唐代中期开始,官员的丧葬待遇不断提升,尤其是从安史之乱之后对于官员的丧葬规制就更是发生了明显的提高,丧葬仪制的规制的限制也在被不断地拓宽,这是与唐朝中后期君弱臣强的国家现实相挂钩的。

因为,在官员拥兵自重,中央集权被弱化的情况下,虽然各个节度使、藩镇还无法直接推翻中央政府,但是皇帝的法令规制被淡化影响亦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这样的国家现实之下,官员逾越自身的丧葬规制,不仅能够突出自身身份,也同样是在与君权进行着博弈,代表着臣权在不断地冲击着皇帝所颁布的礼典条规以及所发布的敕令内容的权威性以及强制性。

3、官员丧葬制度发展

唐朝官员丧葬规制的整体发展反映了唐朝皇帝对于官员丧葬陪葬器物违反礼制,奢侈成风的现象的抑制。也同时表现出皇帝通过敕令的方式来不断细化官员丧葬随葬器物的有关规定,使之更加符合当的国家实况特征,以此增强国家礼典对于凶礼制度本身的约束力。

但是由于臣权在唐朝中期开始的不断扩张以及抵制君权,使得唐朝官员丧葬礼法规制在丧葬器物和丧葬仪典的发展趋势上出现了明显的偏差,呈现了一种较为扭曲的发展模式。

三、君权对于礼制规范的妥协

1、丧葬入礼

唐朝奢侈厚葬之风以及官员自身对于权利的诉求是导致唐朝官员丧葬规制一变再变的重要因素。对于薨卒官员自身的封赏,皇帝并没有使用敕令或是下制来对其做出较大的变革,反观整个唐朝,自唐太宗时期始,对于薨卒官员的褒扬以及赠官官阶始终保持上升趋势。

一方面是皇帝为了笼络天下士子之心而做出的千金买骨之举,另一方面是有一定的政治宣传考虑。以唐代宗为例,虽然唐太宗也曾以敕令的形式要求精简官员的丧葬规模以及费用,但由于当时丧葬礼制已成定例,最终“虽诏命颁下,事竟不行。”

自汉武帝起,丧葬礼制也己入法,发展到唐朝时期,己是具有相当的成熟性以及规范性。丧葬礼法已经不再仅仅是规范皇帝、王公贵族以及百官的道德准则,而是成为了宣扬宗法、人伦、贵贱以及孝文化的国家规则。

同时,对于丧葬礼俗的遵守,不仅要求王公贵族,臣子百官遵守,更要求皇帝自己以身为则,成为天子所必须遵循的法律以及道德准则。因而,皇帝即使有心想要通过降低官员丧葬费用的方式来减轻国库负担,但因有悖于礼法,也是无力。

其次,自汉朝时期就已经幵始以礼入法,使得礼制规范更多地向全社会铺开,尤其是到了唐朝,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典的出台更是标志着礼制规范深入全社会,成为最基础的社会秩序的标志。由单纯的政治影响扩展到全社会的社会治理,就是为了在全社会各个阶层更好地宣扬以忠孝观念为代表的君臣等级观念,以此强化皇帝的君权影响。

2、礼制与政权的融合

唐朝的官员丧葬礼法规制的设立和变化更多地是将礼制与国家现实相结合,将礼制由规范人们的生活这一作用拓展到了深化国家行政权利的行使和分配的层面之上,使得礼典的适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在唐朝初期三省六部制度的推行,臣权被不断限缩的情况下,官僚集团在国家政体中、在君主面前实际地位逐步由共同参与者演变成统治者手中的御用工具。

因而唐朝初期官员的地位较之于前朝,就愈发表现出君强臣弱的局面,通过下制和敕令的方式来改变官员的丧葬礼法规制,以自身的规则来替代成文规范,从而实现对于君权的独尊。自武后干政后,唐朝的国力也就随着开始衰落。

皇帝为了能够维持君权,必须要通过强化礼制规范中以忠孝观念为代表的凶礼规范来重新加强君权。但是由于唐朝初期皇帝对于丧葬礼制规范的改变己成为旧例,皇帝只能继续使用行政法令,来对礼制规范进行进一步修正和介入,其中也就包含了对于丧葬礼法规制的改变。

四、总结

礼制规范作为这一时期维系原有社会等级秩序的重要制度,其作为社会制度的根本,是皇帝即使依靠君权也无法在进行撼动的事实。而唐朝中后期国力的衰微所做出的“权宜之计”,是皇帝对于丧葬礼法的有限规避,也是君权能对于礼法规定的最大妥协。

总而言之,从唐朝官员的丧葬规制的不断演化中可以发现,只有将涉及公共利益调整的社会规范制度做到公开化以及透明化,才能够实现全社会共同监督,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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