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6日,随着孟加拉国和利比里亚批准《香港公约》,公约生效的3个条件已经全部满足,将于2025年6月26日生效。届时,其将适用于悬挂缔约国船旗的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不包括军舰和仅在船旗国主权或管辖水域作业的船舶),以及缔约国所属的拆船设施。
《香港公约》于2009年5月15日获得通过,旨在“确保船舶在达到其使用寿命后,在回收时不会对人类健康、安全和环境构成任何不必要的风险。”但要使其生效,必须满足3个严格的条件:有不少于15个成员国签署;这15个国家的合计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吨位的40%;这15个国家在前10年的最大年度合计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
对于担忧缺乏全球适用的拆船公约的所有各方来说,这一消息期待已久。此外,根据BIMCO数据,未来10年(2023-2032年)预计将有超过1.5万艘总载重吨超过6亿吨的船舶进入拆船厂。这一数字是前10年拆船载重吨位的两倍多。
那么,《香港公约》生效对未来拆船业意味着什么?
联合国《巴塞尔公约》
在《香港公约》获得批准之前,IMO鼓励成员国继续适用1992年生效的《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以及2019年12月生效的《巴塞尔公约》修正案。
《巴塞尔公约》没有具体提及拆船,但提到了“危险废料”。当船东形成报废或拆解船舶的意向时,根据该公约第5条的规定,即将报废的船舶可被视为危险废料。
在没有第11条协议的情况下,《巴塞尔公约》修正案禁止经合组织向非经合组织成员国出口危险废料。据称,非经合组织成员国不具备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设施,无法以安全和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理和处置此类废料。
《巴塞尔公约》纳入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并鼓励尽早批准《香港公约》。
然而,将《巴塞尔公约》成功应用于报废船舶一直困难重重。最大的困难在于确定船舶何时变为“废料”,因为《巴塞尔公约》只适用于危险废料的越境转移。
欧盟《废物运输条例》(EU WSR)
欧盟国家通过2007年7月生效的EU WSR实施《巴塞尔公约》和《巴塞尔公约》修正案。
EU WSR将《巴塞尔公约》的要求应用于欧盟/欧洲经济区水域所有超过500总吨的船舶(无论悬挂何种船旗)。然而,与《巴塞尔公约》一样,对报废船舶执行EU WSR有关规定的困难在于确定船舶何时变为“废料”。如果在船舶驶离欧盟港口或欧洲经济区水域进行拆解之前就决定报废,那么该船只能在经合组织成员国进行拆解。
欧盟目前正在审查EU WSR。
欧盟《船舶回收条例》(EU SRR)
欧盟于2013年11月通过了EU SRR,以促进批准《香港公约》。EU SRR于次月生效,但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才开始全面适用。EU SRR将《香港公约》的船舶回收要求纳入欧盟法律。其目的是在船舶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加强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海洋环境,特别是确保在对环境无害的前提下管理船舶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料。与《香港公约》一样,EU SRR也要求编制有害物质清单(IHM)。
EU SRR适用于欧盟旗船舶和在欧盟港口停靠的500总吨以上外国旗船舶。仅在其船旗国水域作业的欧盟旗船舶和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如军舰)除外。
受EU SRR约束的船舶只能在欧盟船舶回收设施清单(“欧盟清单”)上的拆船厂进行回收。
然而,由于以下原因,EU SRR面临挑战:
● EU SRR禁止欧盟旗船舶由“欧盟清单”以外的拆船厂回收。该清单上的大多数拆船厂都不具备回收大型船舶的能力。
● 大多数欧洲船东拥有的船舶不悬挂欧盟成员国旗帜。
● “欧盟清单”目前不包括非经合组织成员国中任何有能力回收大型船舶的拆船厂。这将推迟南亚国家拆船厂加入《香港公约》标准的时间。
● 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印度的拆船厂每LDT(轻排水吨位)需向船东支付双倍以上的费用(美元),这意味着船东有强烈的动机规避EU SRR。
● EU SRR可以通过为出售拆解的报废船舶重新挂旗而有效规避。
● 根据现有规定,无法确定船舶何时变为废料,因此很难确定重新挂旗的决定是否决策于船舶变为废料之前,进而判定该决定违反EU SRR。
欧盟目前正在审查EU SRR。
结论
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香港公约》的批准是否意味着该行业的所有问题都迎刃而解?遗憾的是,答案为“否”。
对于《香港公约》是否能够实现其明确的目标,即“确保船舶在达到其使用寿命后,在回收时不会对人类健康、安全和环境构成任何不必要的风险”,人们确实感到担忧。
自上个月孟加拉国和利比里亚批准《香港公约》以来,非政府组织、环保主义者和环保组织再次提醒其不足之处。与EU SRR不同,《香港公约》没有禁止冲滩拆船,其设定的拆船厂标准也低于《巴塞尔公约》和EU SRR。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南亚拆船厂获准列入“欧盟清单”,而已经根据《香港公约》获得批准的拆船厂可能没有动力进一步提高其标准。
船旗国和回收国有责任执行《香港公约》。批评者认为,报废船舶在送往回收之前,往往会重新注册船旗,这削弱了人们对合规情况得到充分监督的信心。
自14年前通过《香港公约》以来,联合国会员国通过了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保护环境、从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变、减少贫困和不平等以及为所有人提供安全体面工作的必要性。
有鉴于此,一些方面认为《香港公约》中的可接受标准应高于14年前,并呼吁在两年后,即《香港公约》生效前对其进行修订。
一旦《香港公约》生效,其与EU SRR将如何相互影响也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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