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李先生看到刘女士的房屋出租广告,便与刘女士联系并确定了租房事宜。次日,李先生微信转账给刘女士1万元,刘女士同意并接受转账。后由于李先生工作地点变动双方最终未签订租房合同,李先生要求刘女士退还1万元订金。刘女士拒绝退还,她认为此前要求李先生支付的为租房“定金”,不是“订金”。那么,如何判断这1万元是“订金”还是“定金”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高燕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所涉的1万元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为定金,刘女士也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对该1万元明确约定了符合定金性质的内容。故其主张该1万元作为定金处理的请求,在法律上无法得到支持。“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交付以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一般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其法律后果具体要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来确定。
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要收取定金,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明确约定。
据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