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越权”与“缺权”
创始人
2026-08-18 16:42:07

“法定职责必须为”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要义。但在行政实践中,落实这一原则常面临两种异化风险:一是做了不该做的事,即“越权”;二是该做的事没有做或没做到位,即“缺权”。精准识别这两种差别,是准确把握依法行政真谛、实现权责统一的前提。一、“越权”:超越边界即违法。“越权”本质上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的反面,指行政主体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为。这种越界行为即使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或出于良好初衷,只要缺乏法律依据,即构成违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主体不适格。即由不具备法定资格的机构或人员行使公权力。例如,在征收土地中,以临时设制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替代法定职能部门(如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让临时工、网格员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从事调查取证、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二是事项越界。即违规自设或滥用权力。典型情形包括如违规认定违法建设、违规集资收费、违规减免税费或实施行政处罚等。此类行为看似“高效”或“为民”,实则破坏了法律保留原则,侵蚀了权力运行的合法性根基。二、“缺权”:怠于履职即失责。“缺权”对应的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指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相较于“越权”,“缺权”往往更具隐蔽性,也更易被低估危害性——它缺乏明确的外部表征,更难被及时识别和追责,因而如此,有观点认为“不作为是更大的恶”。其主要类型包括:拒绝履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或举报,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明确拒绝受理。拖延履行:超越法定期限,或者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久拖不决。不完全履行:形式上作出回复或表面上完成动作,但实质上未解决实体问题(如以“函”代“罚”),或未采取足以实现法律效果的有效措施(如“以罚代管”后放任违法状态持续)。在司法审查中,行政机关的“越权”与“缺权”不仅面临诉讼风险,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三、辩证统一:权力和责任不可分割。“越权”与“缺权”看似两极,实则同源——均源于对“权责统一”法治原则的背离。权力清单划定了“可为”边界,责任清单则明确了“必为”底线,两者共同构成完整的行政法治框架。要有效遏制两种偏差,需综合施策:一是源头控制:严格执法资格管理,细化行政裁量基准,减少法律适用模糊地带。二是过程监督:全面推行推进政务公开与执法全过程记录,让权力运行全程留痕、随时可回溯。三是后果问责:强化行政诉讼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功能,以司法裁判为“越权”与“缺权”明晰尺度、落实责任。法治政府的理想状态,是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克制与“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担当之间找到平衡——既不充当“越界超人”,也不甘做“甩手掌柜”,真正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作者:龙继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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