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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遗弃婴幼儿“情节恶劣”?
被告人高某(女,1980年出生)于2014年2月在某医院未婚生育女儿赵某(系化名),当日赵某因患病被转至儿童医院救治。
同年3月赵某病愈,医院通过高某留下的手机号和住址均无法与高某取得联系,致使赵某长期滞留在医院,高某未支付任何医疗和抚养费用。
2015年2月9日,公安人员找到高某后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罚,但高某仍拒绝接回并抚养女儿。
2016年5月12日,赵某被某儿童临时看护中心(以下简称某看护中心)接收。
同年8月至12月间,某看护中心及警方多次找到高某,劝说其承担抚养义务,高某虽有稳定工作但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且经公安人员多次询问也不予说明赵某父亲的身份。
2017年3月8日,公安机关在立案后电话传唤高某接受调查,高某即自行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犯 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对年幼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主体长期拒绝抚养、不提供生活来源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情节恶劣”的情形,依法应当以遗弃罪定罪处罚。抚养人因遗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然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从2014年2月其女儿出生起至2017年3月公安机关对其正式刑事立案时,长达三年时间始终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没有尽到任何作为母亲的责任。其行为已经符合《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的“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的情形,属于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
高某经口头传唤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高某在受到行政警告处罚,且经过各方多次规劝后还不知悔悟,仍然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严重挑战法律、人伦底线,故对其遗弃行为应当适当从严惩处,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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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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