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婚外冷冻胚胎纠纷案持续引发全网关注。假结婚证做出真胚胎,法律为什么“管不了”?原配为何无权销毁胚胎? 重婚罪缘何难认定?
带着这些问题,南都N视频记者近日专访了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主任委员、广东省医学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刘俊荣,以及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欧美欣律师。
江苏无锡朱女士。
1 患癌妻子的至暗时刻
江苏无锡的朱女士于2019年被确诊为肺癌。2025年10月底,她在休养期间发现结婚20年的丈夫唐某某与第三者曹某某伪造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完成取精取卵,成功培育出冷冻胚胎。
朱女士2025年10月底发现丈夫和第三者去培养胚胎。
朱女士持真实结婚证三次申请销毁该胚胎,均遭医院拒绝。今年7月,上海卫生健康委答复称,中山医院按规定查验了身份证和结婚证,尚无证据表明医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涉事胚胎已由医院封存。
“假证通关、真证维权难”的巨大反差,引发公众对辅助生殖监管漏洞与婚姻权益保护的双重拷问。
2 假结婚证何以通关?
事发后,有网友质疑,为何假证能在医院通行无阻?
根据2003年原国家卫生部修订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疗机构须“认真查验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和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生育证明原件,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通知,取消生育证明查验要求,但保留对身份证和结婚证的核验义务。
刘俊荣指出,上述文件虽要求医院查验证件原件并建档,但未明确必须联网核验,本质上属于“形式审查义务”。只要医院“认真”查验且外观合规,即尽到义务。这种“肉眼识别”模式在面对高仿假证时,防线极易被突破。
此前,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玉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目前大多数形式审查不与民政及公安系统联网,“各个医院对于形式审查宽严程度不一样。有些会要求打开随申办上亮证,有些医院相对宽松一些”。医院完成了法律上合规的部分,“但我觉得还不够严谨”。
既然医院的“形式审查”可能失效,为何不实现联网核验?
刘俊荣分析,联网核验涉及卫健与民政系统的数据共享,需依《个人信息保护法》获得授权并解决跨部门调取婚姻敏感信息的合法性难题,平衡“数据共享”与“信息保护”之间的张力。此外,还存在技术标准不统一、建设成本高昂等现实障碍。建立实时查询系统是全国联网的系统工程,非短期内能解决。
3 胚胎为何难销毁?
很多人疑问,拿假证签的医疗服务合同既然违法,胚胎凭什么不能销毁?
原因是,当前司法实践将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原则上归属于精子和卵子的生物学提供者。欧美欣律师解释,冷冻胚胎兼具人身属性与伦理属性,区别于普通财产。胚胎的处置权依法属于精卵提供者,其余任何第三方,包括合法配偶,原则上不享有处分权。
刘俊荣进一步指出,司法实践将处置权归于“生物学提供者”,源于胚胎承载其遗传基因与人格利益。该规则确保了权利基础清晰,但忽视了“婚姻身份的排他性”。合法配偶虽无遗传贡献,但婚内与第三方培育胚胎直接冲击了其配偶权利。
欧美欣补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医院基于服务合同为唐某某与第三者提供服务,朱女士并非合同相对方,医院无权依第三方要求销毁胚胎。但由于合同系通过欺诈手段订立且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该服务合同应属无效,医院无需继续提供后续服务。
综合来看,有业内人士指出,医院目前的处境也很尴尬——既无权销毁,也无法继续履约移植胚胎,陷入“销毁与不销毁皆侵权”的两难。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生殖医学中心。
8月5日,男方唐先生向媒体表示:在律师见证下,胚胎已在医院被销毁。对此朱女士表示,她不在现场,对此事不知情。她同时强调,根据此前上海市卫健委的答复函,该枚胚胎应已处于封存状态,而目前仅有男方单方声明,在医院方发布相关声明之前,她不予认可。
4 重婚罪为何难认定?
丈夫带着第三者持假结婚证做试管,很多人认为,“这不就是重婚罪吗,应该直接坐牢”。
对此,欧美欣指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包含法律重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和事实重婚(举办婚礼、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本案中,唐某某办理的是虚假结婚证,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登记,不构成法律重婚;双方在医院这一特定场景以夫妻名义共同培育胚胎,不属于向社会层面以夫妻名义相称,不足以认定事实重婚。
张玉霞律师此前在接受采访时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仅从新闻披露的现有信息来看,单凭伪造的结婚证,尚不足以构成重婚罪”。重婚罪要求存在“长期、稳定、公开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如果二人仅在试管婴儿治疗这一封闭、特定的医疗场景中临时冒充夫妻,则难以认定为重婚。
不过也有律师持不同意见。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蕾分析认为,朱女士丈夫和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对外以夫妻名义在医院正式建档做辅助生育,符合事实重婚“以夫妻名义对外活动”的核心要件,可能构成重婚。
朱女士表示,对其丈夫和第三者重婚追责的路“一直在走”。今年4月,朱女士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递交重婚刑事自诉申请。时隔四个月,案件至今未能成功受理,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材料和证据单一。
此前,朱女士就丈夫及第三者“伪造国家证件”一事提交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二人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此朱女士认为处罚过轻,已向检察院递交材料申请刑事立案监督,并向法院递交重婚罪刑事自诉材料。
丈夫因伪造证件被行政拘留五日。
5 配偶的救济途径何在?
一枚冷冻的胚胎,折射出法律保护与婚姻伦理之间的制度缝隙。面对复杂的维权局面,不少网友困惑:原配究竟该如何精准维权、最大化保障自身权益?
刘俊荣认为,在欺诈且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配偶应享有“程序性异议权”——如申请封存、阻止移植等。但目前法律尚未赋予配偶直接的此类权利。不过,法律仍提供间接救济途径:在离婚时可提起侵权诉讼,以丈夫侵害配偶权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请求法院确认服务合同因欺诈或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也可申请行为保全(禁令),要求医院在诉讼期间维持胚胎封存状态。
从卫生法学的角度,刘俊荣认为,现行规章法律位阶低,部分内容已过时,“核心漏洞在于‘重技术安全、轻婚姻伦理’,仅规范医患关系,未考虑婚外侵权情形”。法规只规定严格的“事前准入”,未规定“发现违规后如何退出”。
他建议:其一,增设“欺诈例外”条款,明确以欺诈手段获取的胚胎处置权应受限制,赋予受害方申请法院“冻结、封存乃至销毁”的权利,这并非否定生命价值,而是对通过欺诈这一“程序瑕疵”获得的胚胎进行合法性否定;其二,建立“分类分级的个人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数据可用不可见”等技术,在保护隐私前提下实现卫健与民政部门间信息有条件共享;其三,明确婚外胚胎的侵权责任,赋予配偶司法救济途径。
此外,刘俊荣强调,公民诚信建设十分重要。法律作为外在约束需要行为人有自觉遵守法律的伦理道德观念。应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健全公民诚信档案,进一步营造人人讲诚信的社会环境。只有德法并举,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事件后续走向,南都将持续跟进。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杨丽云 王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