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简要案情
2021年6月2日16时51分
曹某因妊娠期高血压入住菏泽市牡丹区某医院待产。
2021年6月3日21时40分
曹某血压升高,胎心监测异常。
2021年6月4日6时50分
胎心听不清,产科B超提示死胎。
2021年6月4日7时20分
曹某家属要求转院至菏泽市某医院
2021年6月4日10时15分
曹某在菏泽市某医院行剖宫产,娩出死胎。
2021年6月10日至6月30日
曹某因左下肢肿胀住院治疗,局麻下行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吸出术+球囊扩张成形术。
2021年7月1日至7月8日
曹某在济南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左下肢深静脉血栓。
2021年12月6日至12月9日
曹某在菏泽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进行髂静脉支架植入术。
02
鉴定意见
1.关于菏泽市牡丹区某医院在对曹某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因果关系及过错责任参与度,经菏泽市牡丹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21年12月16日,山东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21〕病鉴字第1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菏泽市牡丹区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曹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胎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责任参与度为45%—55%。
2.曹某申请对剖宫产术分娩后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左侧髂静脉压迫综合征等并发症与被告菏泽市某医院、菏泽市牡丹区某医院过错有无因果关系及过错责任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2025年7月8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湖大司鉴〔2025〕临鉴字第2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菏泽市牡丹区某医院、菏泽市某医院在被鉴定人曹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曹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过错参与度建议为70%,其中菏泽市牡丹区某医院过错参与度建议为55%,菏泽市某医院过错参与度建议为15%。
03
赔偿比例
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医疗过错及责任比例的重要证据,鉴定程序合法且鉴定意见合理,应予采纳。
1.菏泽市牡丹区某医院:对曹某胎死宫内损失承担50%的责任;
对曹某剖宫产术后并发症损失承担55%的责任。
2.菏泽市某医院:对曹某剖宫产术后并发症损失承担15%的责任。
04
损失计算
菏泽市牡丹区某医院
不支持项目:
1.曹某要求胎儿丧葬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因胎儿为死体且无民事权利能力,且未提供相关费用证明。
2.因未有证据证明原告左下肢髂静脉血栓疾病构成伤残等级,曹某主张因左下肢髂静脉血栓疾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支持项目(按上述比例):
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实际支出或法定项目的费用。
2.精神损害抚慰金:菏泽市牡丹区某医院对曹某病情诊疗中对胎死宫内存在50%的过错责任,曹某的胎儿在住院分娩期间宫内死亡,对曹某确实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依据本案情况,本院酌情支持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某医院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菏泽市某医院
不支持项目:
因未有证据证明原告左下肢髂静脉血栓疾病构成伤残等级,曹某主张因左下肢髂静脉血栓疾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支持项目(按上述比例):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实际支出或法定项目的费用。
05
律师分析
一、法院“不支持项目”的合法救济途径
(一)胎儿丧葬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第16条,胎儿娩出为死体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不能主张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可采取的合法救济策略:
变更主张为“处理死胎支出的实际必要费用”:若原告实际支付了死胎接运、殡仪馆存放/火化等费用,可将诉请从“丧葬费(法定项目)”改为“因医方过错导致的财产损失——死胎处理后事必要支出”,凭正规发票/收据另行主张或补充举证,部分地区法院会以“必要财产损失”予以支持。
(二)未构成伤残的DVT精神损害抚慰金——可通过补充举证争取部分支持
未致残≠无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请求赔偿,不以构成伤残为绝对前提(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严重诊疗过错致产妇承受额外重大痛苦可酌定支持)。
法院不支持理由是“未构成伤残等级,证据不足”,但医疗过错致产妇遭受剖宫产术后DVT、髂静脉支架植入等严重身体痛苦,且已有鉴定认定两家医院为主要原因力(70%),可补充提交:①产后抑郁/焦虑的门诊病历、心理科诊断证明;②持续抗凝治疗、穿戴弹力袜影响生活质量的描述;③家人证言、孕产妇特殊心理创伤的医学文献等。
二、本案可能涉及的医学规范与诊疗要点
(一)妊娠期高血压患者的管理与死胎后终止妊娠规范
重度子痫前期/妊高征出现胎死宫内:应稳定母体病情(控制血压、硫酸镁解痉防子痫)后尽快终止妊娠,不推荐长期期待,除非母体生命体征不稳定需先纠正。
引产方式:无剖宫产指征首选药物引产(米索前列醇/米非司酮+米索),除非存在引产失败、短期内不能阴道分娩或瘢痕子宫伴其他高危因素,才可放宽剖宫产指征。
死胎告知义务:应书面告知死胎原因筛查建议(胎盘病理、基因检测、抗磷脂抗体等)、引产方式利弊、期待观察的凝血风险,并记录患方选择。
菏泽市牡丹区某医院患者在6月2日入院,6月4日才确诊胎死宫内,若存在对妊高征病情加重(血压↑、胎心异常)未及时处理,导致延误发现死胎或延误引产,即可构成首份鉴定认定的45%—55%过错。
(二)剖宫产术后DVT及髂静脉压迫综合征(May-Thurner综合征)的预防、发现与处理
根据《妊娠期及产褥期静脉血栓栓塞症预防和诊治专家共识》,DVT高危因素:剖宫产术+妊高征+长期卧床+年龄偏大 = VTE极高危人群,DVT是其中一种。
预防措施:物理预防:术后尽早踝泵运动、间歇充气加压装置(IPC)、医用弹力袜;药物预防:高危产妇无出血禁忌时,剖宫产术后6~12h开始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LMWH),持续至产后6周;早期活动:术后24h内鼓励床上活动,24~48h后尽早下床。
处理措施:确诊DVT后——抬高患肢、抗凝(LMWH→华法林/利伐沙班过渡)、禁用按摩热敷;髂静脉严重受压或血栓负荷大时可考虑下腔静脉滤器+髂静脉支架。
菏泽市某医院行剖宫产时未充分评估VTE高危因素、未予规范药物/物理预防、未告知DVT早期症状及复查,可能是第二份鉴定认定15%参与度的依据。牡丹区某医院也可能因前期延误致妊高征未控加重术后高凝状态承担部分原因。
三、给医患双方的实务建议
给患者/患方的维权建议
事项 |
建议 |
起诉前 |
死胎案件明确不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法定)”,改列“死胎处理后事实际支出费用”并保留所有票据 |
精神损害 |
DVT未致残时提前收集心理科就诊记录、持续治疗证明,在诉状中明确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引用原因力鉴定意见 |
鉴定 |
第一次鉴定针对胎死宫内过错;第二次鉴定明确术后并发症与两家医院各自过错的原因力及分摊比例(本案已做到,可作为范本) |
给医疗机构/医方的医疗安全建议
风险点 |
防范建议 |
妊高征监测 |
建立胎心异常/血压骤升的危急值上报与上级医师复核制度,胎死宫内确诊后书面告知引产方式并留痕 |
VTE评估 |
所有剖宫产产妇入院时用Caprini评分评估VTE风险,≥3分启动物理+药物预防,记入病历;对拒用抗凝签署知情同意 |
知情告知 |
死胎处理、引产方式、VTE风险及术后症状须书面告知并签字,是诉讼中证明已尽告知义务的关键 |
纠纷应对 |
两被告情形下建议明确各自诊疗行为时间点与记录,便于法庭划分参与度,避免互推致两方均被认定较高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