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逾期不到一个月,在提前沟通还贷时间并承诺承担罚息的情况下,仍然遭遇上门催收?车主汪先生近日投诉称其遭遇暴力催收,相关人员上门时他本人在异地,家里只有其妻儿。“他们没经过我的同意就直接上门,在对我家人形成骚扰之后,再打电话给我的。这是我的个人隐私,我并不想让家人知道。”
此外,还有多位车主投诉称,在办理车贷业务时,出现涉嫌收费不透明、拆分费用以及年化利率超过监管标准等问题。有车主表示,自己测算的车贷“年化利率”超过24%红线。
针对以上情况,南都·湾财社记者第一时间联系被前述多位车主投诉的某头部汽车金融公司。该司公关部回应称,前述客户计算方法有误,实际的综合融资成本均未超24%。至于催收运营,也是通过合法合规方式进行,该司对高风险违约客户,可能在其逾期第16-90天安排走访。
在各大投诉平台,催收投诉稳居汽车金融类投诉前列。“暴力催收”到底怎样界定?催收“红线”在哪里?遭遇违规催收后消费者应如何维权?在贷款买车更为普遍的今天,这一话题热度居高不下。
车主投诉
车贷逾期22天
承诺承担罚息后,妻儿仍遭遇上门催收
长沙车主汪先生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他2月份的车贷是27号还,已经正常还款16期。由于到异地换了新工作,工资还没有衔接上。3月2日,他和汽车金融公司客服沟通称自己有还款意愿,并提出还款方式是2个月贷款一起在3月底支付,并承担罚息。
汪先生称,在逾期还款这段时间,从早上8点到晚上19点,对方都有催收电话和短信。相比之下,上门骚扰才最让他感到不满。3月21日上午,融资担保公司人员联系他,声称已经在他长沙的家门口。当时汪先生在异地,家里只有其妻儿。
“他们没经过我的同意就直接上门,在对我家人形成骚扰之后,再打电话给我的。这是我的个人隐私,我并不想让家人知道。”汪先生称。
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在黑猫投诉平台上,也有前述汽车金融公司相关投诉。有车主质疑其车贷综合年化利率约25.2%,已超出监管24%红线的现象。该消费者反映,自己在每期均按时足额还款、无任何逾期记录、履约情况良好的情况下,经核算对方综合年化利率约25.2%,已超出监管24%红线,利息支出过高,长期还款压力极大。
前述车主汪先生也指出,其办理的汽车贷款金额为173439元,需要还款合计222577.56元,每月还6182.71元。此外还有担保费5203.08元,每月144.53元。还款金减去贷款金利息为49138.56元,利息加担保费5203.8元,总利息54341.64元。他通过总利息54341.64元除以贷款173439元,得出年利率是31.33%。
来自深圳的车主石先生则反映,他办理的贷款业务存在收费不透明、拆分费用、隐瞒综合成本等问题。据了解,根据《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贷款利息、担保费、服务费等所有融资成本必须合并计算,不得以任何名目拆分至第三方公司、以逃避监管。他经过核对发现,对方在该项业务中,存在将担保费、服务费等拆到其他机构收取,并与放款主体无关的情况。石先生质疑,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隐性收费,违反新规要求,同时也涉嫌抬高综合融资成本。“我怀疑他们把高利率进行拆分,一部分拆分成担保费用。”他向湾财社记者表示。
企业回应
对高风险违约客户,
可能在逾期第16-90天安排走访
对于上述消费者的质疑,南都·湾财社记者联系到涉事汽车金融公司公关部。对方回复,在进行了调查核实后,这些车主均需确认《关键信息提示书》,不存在“收费不透明”情况。而他们综合质疑的融资成本均未超24%,也并未存在其它违规行为。
该公司公关部一名内部人员指出,车主提供的客户案例计算方式,对融资综合成本的计算存在误解。该司提供的产品,包括担保费在内的综合年化成本均不超过24%。 以汪先生为例,其得出所谓31.33%的费率,是以3年总还款额除以贷款总额后得出的总费率,并非综合年化成本。
涉事汽车金融公司回复的两名车主年化利率计算公式。
他表示,担保费是为促进融资申请的通过,约定由融资担保公司向客户提供担保服务、签订单独的担保协议后独立收取的费用,客户所谓“对费用进行拆分”的怀疑不实。
该人士还指出,他们除要求一线业务顾问对利率进行明确提示外,早在2020年以前就开始执行《关键信息提示书》制度(25年7月前称为《回执》)。该文件对包括违约责任在内的关键信息加粗标识,要求客户二次确认。合作资方也有电话、视频的确认环节,以确保上述融资关键信息明确告知了客户。因此,不存在所谓“收费不透明”的情况。
而且,业务端不会通过私人账户对外放款。该公司所有放款,均通过对公账户进行。由于消费者具体申请的汽车金融产品会有不同资方,具体放款的对公账户会有差异。
至于催收运营,前述内部人员回应称,该司是通过合法合规方式进行。
“我⽅所有催收⾏为,均严格依据2026年1⽉中国银⾏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印发<⾦融机构个⼈消费类贷款催收⼯作指引(试⾏)>的通知》指引进⾏,以保证催收⼯作的合规性。当客户出现逾期后,我司会先通过 AI 智能提醒、短信电话等⽅式提醒客户;依据期内电联情况,可酌情安排实地⾛访,以了解客户真实情况。”
该司一名内部人员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案例中的汪先⽣,逾期后经多轮联系,其在数周内仍然⽆明确还款⾏为,已属于“⾼违约⻛险”客户。经申请安排⼈员实地⾛访,是为了解情况后,寻求合理的解决⽅案。⾛访地为客户前期提供的地址,⾛访⼈员上⻔前会提前告知客户,⾛访⼈员在⾛访过程中会进⾏录⾳录像。但对汪先生提及走访人员在家门口才打电话给他,并未提前告知的情形,该人士未直接回应。
该人士表示,该司对第三⽅机构有严格的准⼊和筛选,⾛访⾏为严格要求合法合规;1)该司对第三⽅合作机构有严格的准⼊和筛选,并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进⾏规范和约束;对签约合作⽅会定期进⾏培训、关键制度提醒和考核。⽬前的合作⽅均为⻓期合作、有信誉保证的公司。
2)该司合作⽅均签订执业标准规定,并要求合作⽅保留⾛访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录⾳录像、照⽚和催收记录等,以确保⾛访过程合法合规。如第三⽅在⾛访过程中存在违规⾏为,调查核实后必会做出严肃处理。
同时,该人士指出,融后资产管理,是企业合法合规的经营⾏为。如任意⼀名逾期客户仅⼀通电话告知“存在还款困难”,就不履⾏还款义务,不仅是其个⼈的违约⾏为,⻓期下去企业也将⽆法持续健康经营,更将对社会信⽤体系造成破坏。
前述内部人士强调,担保方在客户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需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债务。“在汪先生出现违约时,是可以进行催收的。”他指出。
至于逾期多久会催收?该人士表示,会经过智能提醒、电联两个阶段后,他们会综合电联的情况判定是否需要申请上门走访;如果是高风险违约客户,可能在逾期第16-90天期间会安排。
来自东莞的消费者申先生在接受南都·湾财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他在办理车贷时,对方涉嫌违规使用个人账户放款现象,实际放款并非对公账户,而是通过个人账户分笔转入其账户。同时,提前还款违约金畸高,属于霸王条款。合同约定24期内提前还款收取剩余本金8%的违约金,外加500元手续费,当前提前结清金额28万多元,违约金数额巨大,远超合理范围,他质疑这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他曾经多次就违约金过高、违规放款问题与对方沟通,均被拒绝合理减免。不过,在本报记者介入后,截至发稿前,申先生告诉记者,贷款已经还清。他透露,当月利息2800多元、手续费500元均得到免除,违约金8%也已下调为3%。
“上周对方联系我家人提出减免相关费用,但并没有告知具体原因。”申先生称。
汪先生提供了当时催收的一个联系电话号码给南都·湾财社记者,记者拨通该电话,尝试向对方核实相关细节。但在通话过程中,对方始终不愿透露自己的身份,只是反复强调该号码为私人电话。
湾财社记者欲添加对方微信,但显示“被搜账号状态异常,无法显示”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对方账号被风控/限制/封禁,因为出现某些事情,被网信部门封了。”有警方知情人士透露。
律师说法
贷后催收“红线”在哪里?
新规已为行业套上“紧箍咒”
由于涉及“格式条款”及年化利率是否合理的问题,有专业人士称法律上有相应的明文规定。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民健认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若汽车金融类合同中常见的相应“格式条款”对相对方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或免除、减轻提供方责任的,相应条款应当予以提示并进行说明,以使相对方获得充分注意,否则相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一般来说,贷款合同中涉及违约责任、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利率适用等内容均对合同双方有重大利害关系,合同中应当通过相应字体加粗、加黑等方式提示消费者予以注意,在签订合同时相应工作人员也予以说明。若车贷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排除相应合同内容的适用。
同时,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的规定。汽车贷款的利率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范围,消费者如果认为利率过高,可以要求贷款方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金额,若在其批准范围以内,即属于合法。若其仍认为过高,可以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予以监督。
“暴力催收”怎样界定?催收“红线”在哪里?业内人士指出,除了《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的基本规定以及刑法对暴力犯罪的制裁外,行业内的最新“紧箍咒”是2026年1月3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这份《指引》为催收行为划定了非常清晰的红线和操作标准,大概率会成为未来几年行业的规范准则。
具体来说,对催收行为进行了刚性约束。例如,明确时间与频次限制:《指引》规定,未经债务人同意,严禁在每日晚22:00至次日早8:00这一休息时段进行电话或外访催收。同时,对催收频次也做了量化控制,例如同一联系方式当天尝试拨打不宜超过6次,避免对债务人进行“轰炸”式骚扰。
同时,规范联系第三人(严禁“爆通讯录”):这是投诉的另一个焦点。新规严格限制了对第三方的骚扰。催收方仅可联系债务人本人及担保人等连带责任人。如果需要通过无关第三人(如亲友)来获取债务人联系方式,严禁透露债务信息,且一旦第三人明确拒绝,必须立即停止联系。
禁止冒名与虚假宣传:严禁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开展催收,也不得以虚构黑名单、夸大法律后果等方式进行恐吓。费用与场所透明:严禁在公众场所张贴催收公告,也不得在信函封面直接展示欠款信息。同时,严禁以催收名义收取额外费用。总的来说,法律和新规都在强调“依法合规”与“尊重人权”,任何游离于规则之外的激进催收手段,不仅会导致投诉,更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梁罗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