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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放纵走私并收受贿赂的,如何处罚?
被告人殷某某于1998年4月至8月期间,利用其担任某海关出口科负责审单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李某给予的贿金共计人民币70000元。
殷某某为了为李某谋取利益,在明知李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搞假出口进行走私,仍对李某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所列明的来料加工化工产品不予抽查,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其本人的工号章,在登记手册上加盖“沪关保验讫”章,全部予以空审通过。
殷某某为李某等人空审登记手册18本41票,致使李某、张某某等人利用假出口走私化工原料三千余吨,偷逃关税、增值税合计人民币1200万余元。
2000年7月当殷某某单位找其谈话时,殷某某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所收全部赃款。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殷某某犯 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放纵走私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放纵走私罪、受贿罪的,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殷某某既有放纵走私的故意,又有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客观上,有利用职权对报关单空审放纵走私的行为,又有从走私分子处获得贿赂款的行为。
其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两个行为,同时侵害了国家海关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构成两个罪名,即前者构成放纵走私罪,后者构成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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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