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陈检 湛若瑜
平台经济催生网络主播、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但部分用人单位以“合作协议”“承揽协议”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责任,导致劳动者权益保障困难。
刚刚过去的“五一”国际劳动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典型案例,明确了可确认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
情形一:带货主播受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内容、账号强控制
陈灿(化名)与某电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担任带货主播。协议要求其每日14时至20时固定直播,打卡考勤;公司单方决定选品、脚本及定价;直播账号归公司所有;公司每月支付固定底薪8000元加提成。因公司拖欠提成,陈灿离职后诉请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特征显著。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拖欠劳动报酬,陈灿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从工作时间、内容支配、账号归属、报酬结构等多维度审查,警示用人单位不得以形式合同规避责任,同时提示劳动者注意留存考勤、工作指令、报酬流水等证据。
情形二:外卖骑手纳入站点管理、受平台算法实质控制
张山(化名)与配送公司签订《配送承揽协议》,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外卖配送。每日7时到站点打卡开会,统一着装;订单由平台算法派发,无正当理由不得拒单;公司支付底薪2500元加每单6元计酬。送餐途中受伤后申请工伤被拒,遂诉请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张山虽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签订《配送承揽协议》,但实质受公司较强的人身管理、经济控制与组织纳入,双方之间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明显,符合支配性劳动管理的特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张山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应依法认定为工伤,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外卖骑手用工模式中,骑手常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公司签订“承揽协议”“众包协议”等名目的形式合同。本案综合考量站点固定管理、算法派单控制、底薪保障、培训考核、组织纳入等要素,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体现了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的优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得以形式合同规避工伤保障责任。
情形三:网约车司机受算法派单、在线时长及服务质量考核约束
李达(化名)与某网约车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及驾驶员服务协议》,租赁公司车辆运营,月租金3800元,平台抽取20%服务费。公司要求每日在线不少于8小时,早晚高峰必须在线;订单由算法自动派发,不当拒单将被暂停资格;公司组织安全培训与考核。因公司单方降低运价,李达离职后诉请确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车辆租赁模式虽使李达承担部分经营成本,但核心生产资料(平台数据、派单算法、流量资源)由公司掌控,李达对公司存在显著经济依赖。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单方变更劳动报酬计算标准,李达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网约车用工中,算法控制成为新型用工管理手段,其隐蔽性增加了劳动关系认定难度。本案揭示算法派单、在线时长要求、高峰时段强制在线、服务质量考核等机制实质构成劳动管理,平台企业不得以“车辆租赁合作”等名义规避用人单位责任。同时提示从业者,劳动者承担车辆租赁成本不当然否定劳动关系,应综合审查算法控制强度、时间约束程度与组织管理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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