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期,我们接到一些企业关于纳税信用的咨询,企业收到电子税务局弹出的系统提示,被告知纳税信用被判定直接降为D级。企业的纳税信用为何会被直接降为D级,降为D级后对企业的影响是什么,这个纳税信息会不会被公示或公开查询?如何能够快速修复纳税信用?本文对这些问题作出分析。
01
企业的纳税信用为何被判定直接降为D级?
去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2025年办法的出台实施将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信用管理方面的九个规范性文件全部废止,可以说是一次不折不扣的制度整合与系统性升级。
根据2025年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经营主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信用将直接被判定为D级:
(1)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3)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4)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6)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7)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8)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9)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
(10)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11)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12)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13)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关于纳税信用被判定直接降级的做法,2025年办法并非独创,而是早在2014年版的纳税信用管理试行办法中就有类似规定。对于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的具体情形,2025年办法和2014年试行办法大同小异,但为何过去长时间以来企业往往并不会关注这个问题,或者说感受不到它的监管力度和痛感,关键一个原因就在于2014年试行办法对于尚在调查未有结论的案件和已进行复议诉讼的案件有“不予评价”的规则,而2025办法则是删去了这一规则。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个被删去的规则内容。
已经失效的2014年版《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当期纳税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根据上列旧的规定,如果企业涉嫌偷税虚开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只要案件尚未结案,就不纳入评价范畴。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构成偷税、虚开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结案后,如果企业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复议诉讼案件尚未审结、尚未有最终生效决定或裁判的,也不纳入评价范畴。此外,如果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构成虚开、骗税、偷税,企业也没有提起复议或诉讼,但自行终止了所有经营活动不产生收入,反而也会触发不予评价的情形。所以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税务机关将违法企业直接判定降为D级的情形没有规模化、常态化地出现,总体上还是持一种很谨慎的状态。但是,2025年办法没有延续2014年试行办法的上述规则,这就导致一旦税务机关作出认定偷税虚开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即便企业不服提起了复议或诉讼,也要被直接判定降为D级。
此外,2025年办法不仅没有延续2014年试行办法“不予评价”规则,反而还特别强调了当出现一些特定情形时不能阻却和影响信用评价。2025年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1)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2)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3)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4)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以上面第三项为例分析。我们假设一家企业在2020年实施了对外虚开发票的不法行为,税务机关在2026年度查实,但违法行为已发生在五年前不能再处罚,所以税务机关会给企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认定企业有虚开违法行为但不再处罚。按照2025年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该企业有虚开违法行为,属于应当直接降为D级的情形,虽然不予处罚,但是不影响评价,税局仍然可以直接将其降为D级。
再看上面第一项和第二项。结合2025年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企业未在税务机关征税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利息的,可直接判定为D级。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为三年,因纳税人非主观过错原因导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为五年,如果税务机关故意忽略追征期规定,强行作出征税处理决定,那么企业虽然可主张超过追征期而拒绝缴纳税款,但拒绝缴税的合法原因却不能阻却纳税信用评价,超期不缴税的行为仍然会被强制判定直接降为D级。
可以看到,2025年办法第十九条的“评价无障碍”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甚至突破了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征税权限边界和处罚权限边界,纳税人因超过追征期或超过处罚时效期限而可以合法拒绝缴税免遭处罚的法定事由却不能阻却纳税信用被直接降为D级的评价后果。
总之,应被直接判定为D级的情形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常见的企业涉税风险点,包括偷税、欠税、虚开、骗税等等。按照现行2025年办法的规定,一旦税务机关因为上列违法风险疑点对企业实施税务稽查,并且最终作出认定企业构成偷税、虚开、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将立即对企业实施纳税信用直接判定为D级,根本不会再考察和等待企业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所以,从当前实践层面看,许多企业被电子税务局通知纳税信用被直接判定为D级,根本原因就是被税务稽查定性偷税、虚开等违法行为结案而导致。当企业收到稽查局作出的有虚开偷税违法行为认定的税务处理决定处罚决定时甚至是不予处罚决定时,即意味着很快就会收到纳税信用被直接降为D级的通知。笔者判断,未来税务机关常态化、规模化、大量判定企业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的现象将会持续增加。
02
纳税信用被“直接降为D级”对企业经营有什么影响?
按照2025年办法的规定,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照年度的评价指标得分评级,还有一种是直接判级。纳税信用级别一共分设A、B、M、C、D五级,也就是说有的企业可能是由于年度评价指标低而被正常评价为D级,有的企业则是不考虑年度评价指标高低、因出现前述事由后被直接评价为D级。这两者的后续影响是存在不同的。
我们先看相同点。不论是年度评分为D级,还是直接判为D级,税务机关都将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2)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
(3)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
(4)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我们再看不同点。年度评分为D级和直接降为D级的区别在于,因直接判定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二年,且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分为D级的,只在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可以看到,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纳税信用级别修复路径和方式的区别上,关于如何修复纳税信用问题,我们后文再述。
03
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是否会被公示和查询?
前已述及,企业纳税信用被直接判定降为D级,对企业产生的主要影响是限量使用发票和重点风险监控,并不会直接限制企业的经营权能。但是,许多企业关心这个信用评级结果是否公开,是否会被交易对象、政府部门、银行等单位查询得到,进而对企业产生后续一系列不利的影响。关于企业纳税信用评级结果的公示公开情况,我们需要了解以下的基本情况。
第一,税务机关会主动公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2025年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会主动公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名单及相关信息。这一做法自2014年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就已执行落地,2025年办法延续了这一做法。目前,在各级税务机关官网、信用中国官网等渠道可以公开查询。
第二,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评级。根据2025年办法的规定,当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通知和提醒经营主体。企业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查询当前自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2026年3月20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中提到,今年要提供信用级别便捷查询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集中查询本人名下经营主体的纳税信用级别。
第三,税务机关不主动公开非A级纳税人信息,但有定向推送和逐步开放机制。根据2025年办法的规定,对于非A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目前,税务部门已通过“银税互动”工作机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A至D级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
此外,2016年度《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中的D级纳税人公示制度依据的相关规则都已被废止和更新,目前各部委尚未签署新的合作备忘录。如果合作备忘录更新,是否会同步制定公开公示D级纳税人信息的规则,值得关注。
虽然税务机关目前只公开公示A级纳税人名单,尚未公开公示非A级纳税人名单,但实践中如果企业参与重要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竞争,往往会被要求提供近几年的纳税信用等级记录,交易对手也可以查询企业是否处在A级纳税人公示名单,因此一旦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被直接降为D级,对于其经营业务还是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此外,正在实施的金融领域定向推送信息机制也会使得企业的信贷能力减损,面临资金压力和断贷风险。
04
直接降为D级的纳税信用等级如何修复?
前已述及,对于纳税信用被判定直接降为D级的企业,其修复路径被设置了非常长的时间周期。按照2025年办法,被直接判定为D级的企业,第二年的纳税信用仍然保留为D级,第三年的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企业最早可以在第二年度的纳税信用评级确定之前提出修复申请。2025年办法附件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对于直接判定为D级的各种情形均设置了不同的修复标准和条件,具体可参考以下图表:
假设企业在2026年度被直接降为D级,那么2027年度的纳税信用自动保留为D级,企业可在2027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期间提出修复申请。通常,税务机关会在每年的4月份之前评定上一个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在2028年4月份之前完成规定的修复动作并向税务机关提交修复申请,才有可能更改2027年度的D级评价,但修复之后的评级不能直接评价为A级,最高只能修复至B级,且2028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最高也只能到达B级,只有在2029年度才有可能最早恢复为A级。
2026年2月,税务总局官方发布了一则名为“云南:合规经营助推花卉产业升级发展”的新闻。新闻中的云南花卉企业因取得虚开发票在2018年度纳税信用被直接降为D级,直到2023年才将纳税信用恢复为B级,2024年度获得A级。可见纳税信用恢复路径之漫长,在纳税信用修复之前,该企业也遭遇了招投标受限、政府项目申请受阻、金融机构信贷难的经营困境。
除了2025年办法规定的常规修复路径以外,实际上企业可以在掌握被直接降为D级的原因之后,例如税务稽查局作出偷税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等情形的,企业可以将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罚决定诉诸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程序,向复议机关或法院主张稽查局认定的偷税虚开违法行为不成立,如果能够得到复议机关或法院的支持,撤销或变更稽查局的定性结论,那么直接降为D级的原因就不存在,那么企业就可以要求税务机关立即撤销直接降为D级的行为。相比较于漫长的常规修复路径,这种方式更具有治本的效果。
笔者建议,如果企业遭遇到税务稽查结案而被直接降为D级,应当权衡两种修复路径的可行性,尽量两种措施并举实施,更快速地实现纳税信用修复,并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争议。笔者也呼吁企业在当前纳税信用强监管的背景下务必重视税务合规,远离偷税虚开骗税等高风险业务和活动,莫因一时贪图不法利益而招致纳税信用难以修复的损失,影响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