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二手市场蓬勃发展,有人能在其中幸运“淘到宝”,收获物美价廉的好物;也有人不幸“踩坑”,遭遇货不对板的商品。实际上,二手商品本身的非全新特质、使用损耗程度的不可预判性,加之交易双方存在信息壁垒,极易滋生买卖纠纷。对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详细介绍了二手商品买卖中存在的套路,以及消费者该怎样保护自身权益。
提问1:在二手平台上购物可否要求“退一赔三”?
在二手交易中,能否主张“退一赔三”(即退还货款并要求三倍赔偿)取决于卖家是否构成经营者,以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而非单纯因为交易发生在二手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对方是否为经营者,是能否主张三倍赔偿的关键。对经营者的认定,应结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等情况综合判断。若只是偶尔、零星地出售个人闲置物品,不宜认定为经营者,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买到与商品描述不符的商品时,仅能退货退款。只有当出售方被认定为经营者,且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才能够依法主张退一赔三。
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核心定位是促进闲置资源的流转与高效利用,平台内大部分卖家本为商品的初始消费者,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无需承担经营者责任。部分经营者通过标注“二手正品”“个人闲置”“不退不换”等字样,刻意模糊自身的商业经营属性,伪装成个人闲置物品卖家,甚至通过频繁注册新账号等方式规避对其经营者身份的认定,企图逃避欺诈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真伪的判断,更侵蚀了二手交易市场的信任基础。
法官支招:
在二手交易中,买方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通常只能通过商品图片、视频展示的外观信息,以及与卖家的沟通内容辨别商品真伪。为避免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应重点关注卖家的信用等级、实名认证信息、历史售后评价,以及销售记录中商品的种类、交易频次、货源渠道等关键信息,综合评判卖家的可信度,减少“踩雷”的风险。同时,可通过第三方验货平台对商品进行查验,以此强化对卖家履约行为的约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问2:买到有瑕疵的二手商品能不能退货退款?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二手商品是经多次使用或流通的非全新品,基于个体使用差异,会存在相应损耗及瑕疵,因此二手商品的价格、质量很难有具体、统一的标准,而是需要结合买卖双方的沟通情况来认定。经营者作为信息优势方,负有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商品瑕疵的义务,尤其是在直播带货、商品详情页展示等场景中,应通过多角度拍摄、细节放大、明确文字说明等方式,将商品的瑕疵充分呈现给消费者,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误解,特别是对于影响商品价值或使用的重要瑕疵,更应主动、显著地予以提示,确保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购买决定。如经营者未能及时、全面地向消费者披露商品瑕疵,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购买商品而造成损失,则商家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支招:
就消费者而言,在购买二手商品时应保持理性认知。二手商品的“成色”“新旧程度”通常是相对概念,不同个体可能存在主观差异。消费者在下单前应仔细查看商品描述和展示内容,必要时主动向商家询问细节,以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对于年代久远或使用痕迹明显的商品,更应结合商品品类、使用年限等合理判断其损耗情况,如实物瑕疵在商家已披露的合理范围内,消费者的退款请求恐难以得到支持。但如果二手商品的实物状态确不符合卖家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则消费者有权要求卖家修理、更换、退货,若因此产生相应损失,消费者也有权向卖家主张赔偿。
提问3:商家承诺的“假一罚万”能否兑现?
直播带货是二手商品交易中的常见模式。为吸引消费者,部分主播常会使用夸张话术进行营销,并以“假一赔十”“假一罚万”等远超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为商品“背书”,以此赢取消费者信任。当商家承诺的赔偿额高于法定标准时,法院如何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对于欺诈的认定,通常需满足存在欺诈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
法官支招:
“假一赔十”“假一罚万”等高额赔偿本质上是商家自行作出的合同承诺,对消费者选择商品具有直接影响。正因为它是商家的单方承诺,具体执行标准和范围往往由商家自行设定,这就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会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如需要付出更多时间、精力等。因此消费者购买二手商品时需提防此类营销套路,对交易全程的宣传页面、聊天记录、直播回放等内容做好“留痕”,及时固定证据,遇到问题可通过平台投诉、行政投诉或司法途径维权。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