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赋能:一部条例如何启动河套合作区的创新引擎
创始人
2026-02-08 18:21:21

开栏语

法治星河,照亮城市前行之路;履职印记,刻写人民民主初心。

2025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依法履职,担当作为。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推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强化监督推动,全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把群众关心关切作为履职重点,用心服务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不断丰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圳实践。

南方日报、南方+推出,循着深圳市人大2025年的履职脉络,解读立法破障、监督促实、代表汇智的制度创新与工作实效,全景式展现其为深圳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勇当尖兵所贡献的法治力量与人大担当。敬请垂注!

在深圳河宁静的水道旁,一片由治理洪患而生的土地,正悄然孕育一场关乎国家战略的深刻变革。这里,是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它由0.87平方公里的香港园区与3.02平方公里的深圳园区共同构成“一区两园”的独特格局,被赋予建设“深港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先导区”与“国际先进科技创新规则试验区”的崇高使命。

然而,“一河两岸”、“一区两园”的独特禀赋,在带来无限机遇的同时,也立起了一道道无形的“墙”:科研样本跨境审批漫长、高端仪器设备流通税费繁琐、数据跨境流动顾虑重重、深港规则衔接存在缝隙……传统的管理框架如何承载“国际先进科技创新规则试验区”的宏大愿景?

跨境科技创新,其生命力在于要素的自由流动与规则的稳定预期。当物理的边界因合作而模糊,制度的藩篱便成为最需突破的关卡。

2025年12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深圳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进行的一次主动行动实验,旨在将国家规划的“施工图”,转化为一套系统、稳定、可预期的“法治操作手册”,试图为那些困扰跨境研发的堵点痛点,提供确定性的法治答案,为这座肩负特殊使命的合作区,安装上动力强劲的“法治引擎”。

疏通要素跨境流动的“任督二脉”

科技创新,尤其是前沿、尖端的研发活动,如同精密的生态循环,高度依赖人员、货物、资金、数据等要素高效、安全的跨境流动。

然而,河套合作区建设初期,这些循环却常常遭遇“栓塞”。例如,科研急需的特殊生物样本,因严格的卫生检疫审批而行程迟缓;昂贵的科研仪器想在深港实验室间共享,却受困于复杂的进出口手续和税费;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跨境流动面临安全评估的长周期与高门槛。这些障碍,消耗的是科研人员宝贵的时间与精力,挫伤的是国际科研机构落户的信心。

《条例》的破题之道,在于构建一套“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 的特殊监管体系。

所谓“一线”,即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的接口,在此力求“最大限度放开”。根据《条例》,经备案的科研人员可享受高效便利的通关安排,符合规定的境外科研人员甚至可免签入境开展短期科研。对于科研物资,《条例》与海关专项措施相衔接,允许符合条件的试剂、样本等以“专人携带”等便捷方式通关,并对已获香港许可、用于联合科研的特殊物品优先办理卫生检疫审批,直击生物医药等前沿领域研发的痛点。

在“二线”,即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与内地其他区域之间,则强调“管住”,主要进行安全准入监管,防止不当套利。

而在这“一放一管”之间,旨在实现的正是“区内自由”的核心目标。这意味着,在合作区内创新要素有望实现更高程度的自由流动与高效配置。

此外,《条例》还明确支持建设国际数据专用通道,探索制定数据跨境负面清单,为研发数据的跨境安全、高速流动探索路径。这套组合拳,旨在拆解有形与无形的关卡,让深港两地的实验室、人才与创意,真正实现“无缝对接”。

构筑接轨国际的科研“制度特区”

要素流动的壁垒初步疏通后,更深层的挑战在于:如何让全球顶尖的科研机构与人才愿意来,并且留得住、出成果?

问题的答案在于科研活动的“软环境”:即形成一套符合科研规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体制机制。

过去,项目经费使用僵化、评审评价周期漫长、跨境合作程序复杂等问题,时常让科研人员感到“水土不服”。

《条例》的回应,是致力于在3.02平方公里的深圳园区内,打造一个尊重科学规律的 “制度特区”。其核心是赋予科研活动更大的自主权。

例如,在科研经费管理这一敏感而关键的问题上,《条例》推出了突破性举措:允许符合条件的深圳市财政资金跨境直接支持香港园区的科研项目;明确深圳园区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其全过程管理可以采用港澳乃至国际通行的科研管理规则;甚至探索建立深港审计结果互认机制,科研主体可提交依据港澳审计规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这些规定,旨在减少因规则差异带来的内耗,让科研人员能将更多精力聚焦于科学本身。

更具魄力的是《条例》建立的“创新容错机制”。

它明确规定,对于符合深圳园区定位、程序合规、勤勉尽责但仍未达目标的创新探索,可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免责或减责。对于以专项资金资助、经评估确已尽力但仍告失败的科研项目,允许按规结题。

这一机制,如同为面向未知的科技创新投下了一份“风险保单”,旨在破除“不敢试、怕失败”的心理枷锁,鼓励科研人员勇闯“无人区”。

与此同时,《条例》支持前沿的细胞与基因治疗技术开发,允许采用更灵活的方式引进国际人才,并支持港澳及外籍专业人士担任机构负责人。这些举措共同描绘出一个崇尚科学、宽容失败、全球人才近悦远来的制度生态愿景。

提供可预期、可依赖的“法治定心丸”

法治的确定性,是长期信心的根本来源。对于意在长期布局、投资巨大的国际顶尖科研机构和企业而言,比短期优惠政策更重要的,是一个稳定、透明、公正且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他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包括,跨境合作的合同纠纷依据何种法律解决?知识产权能否得到跨境协同保护?法律服务能否满足国际化需求?

《条例》深刻洞察这一需求,专章着力于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在争议解决这一核心关切上,《条例》给出了开创性的安排:规定合同一方为在深圳园区注册的港资、澳资企业时,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香港或澳门法律解决合同纠纷,并可选择香港或澳门作为仲裁地。

这一“规则可选”的设计,赋予了市场主体极大的自主权,极大地增强了法律环境的确定性和对国际商事主体的吸引力。

法治的保障不止于选择权,更在于服务与执行的支撑。《条例》构建了一套多元化的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支持引入和培育国际商事调解与仲裁机构,构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园区设立代表处,或与内地所联营;健全港澳和外国法律查明机制。这意味着,从合同订立、知识产权保护到争议解决,市场主体都能在深圳园区找到专业化、国际化的法律服务支撑。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指出,这部《条例》不仅是深圳园区开发的“基本法”,更是推动深港规则深度衔接的“试验性立法”。它通过法治的方式,将改革的探索固定下来,向世界宣告:这里,有一片致力于规则对接、致力于保护创新、致力于提供稳定预期的“法治试验田”。

从治理水患的河滩地,到孕育科创奇迹的“战略飞地”,河套的变迁是深港合作不断深化的缩影。

随着时代发展,制度的创新与规则的衔接让更深层次、更可持续的融合成为可能。《条例》的出台正是这一进程中的关键落子。它试图以立法引领改革,用法治巩固创新,将国家战略的宏伟蓝图,细化为一条条可操作、可检验、可预期的法规条文。

这部《条例》所装载的“法治引擎”,动力并非源于简单的政策优惠叠加,而在于其对科技创新内在规律的深刻尊重,对跨境合作核心阻点的精准破解,以及对国际一流创新生态的系统性构建。它为人员、货物、资金、数据的跨境流动“清障”,为科研活动与人才成长“松绑”,更为市场主体的长期预期“锚定”,吸引并赋能那些最具活力的创新主体,在“一河两岸”书写出协同创新的精彩篇章。

河套合作区的故事,正从规划和建设阶段,昂首迈入以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以规则软联通深化融合的新征程。

南方+记者 崔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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