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1
合伙经营的自媒体账号如何确权?
案例:
2019年7月起,李某、郭某和徐某共同拍摄视频,并通过李某的自媒体账号发布。2020年10月,三人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约定:共同经营自媒体账号,账号注册权及使用权为三方共同所有;该账号由李某注册,三方拍摄视频后通过李某上传发布;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利益由三方按比例分配。三方均认可其共同经营的账号是李某注册并运营的。到2020年10月,因三方发生纠纷后合作破裂,未再履行协议内容。法院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该自媒体账号收益为230万元。郭某和徐某认为,应当按比例分配李某自媒体账号中的收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从2019年7月至今的视频收益。李某提起反诉,要求解除三方的合伙协议,并且确认自己注册的新媒体账号享有独家使用权。
法院审理后查明,三方均认可2020年10月后未再合伙拍摄视频,在此之前的收益属于合伙收益,因此230万元应由三方按比例分配。此后李某的账号收入与另外二人无关。关于新媒体账号的使用权,因是李某注册并实际使用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因此该账号应由李某使用。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郭某、徐某给付合伙收益,确认该新媒体账号使用权归李某所有。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行业的迅猛崛起,与好友合伙运营社交账号、开设网店成为许多年轻人的创业首选。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通过书面协议加以约束,往往因约定不明、散伙时缺乏统一评估标准,极易在账号使用权及收益分配方面产生争议。
网络时代,粉丝数量与流量已直接体现为现实的经济价值。运营成熟的自媒体账号、网店等数字资产,具备明确的商业价值与财产属性,因此,注册用户对新媒体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客体包括两部分:一是账号本身的使用权;二是账号经过经营所产生的包括流量、粉丝等财产性权益。很多新媒体账号都属于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合伙注册、经营新媒体账号,合伙期间产生的收益为合伙财产。在合伙人清算时,这些数字资产也应与实体货物、现金等一并纳入分割范围。
本案中,李某、郭某和徐某就账号的使用权权属以及财产收益产生争议,其收益分配及使用权归属应当遵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之间对于账号使用权归属问题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账号注册主体、实际运营情况以及收益权归属等综合判断。
因此,进行自媒体、电商等合伙创业,建议合伙人在签订书面协议时,除约定出资、分工、分红外,也应约定解除合伙关系时的分割方式以及账号转移、客户资料交接等具体事项,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提问2
投资网游道具饰品真的稳赚不赔?
案例:
A公司是某款手机游戏的运营方,丁某为该游戏玩家。A公司在该游戏中推出自由贸易功能,玩家可在游戏的交易市场内用金币购买和出售道具魔石。丁某在非游戏平台内与从事魔石交易的玩家联系,按100元购买3200个魔石的单价执行交易。后来,丁某用这些魔石在游戏商城通过兽魂玩法换取更多的魔石,再出售获取经济利益。在持续的交易过程中,丁某因概率机制亏损69万元后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和丁某之间订立有《网络游戏使用协议》,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在任何非A公司事先认可的其他平台进行交易。丁某为寻求经济利益,自信能以场外交易的方式通过兽魂玩法赚取金钱,由此在与玩家进行场外魔石的购买和回售中产生的亏损,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网络游戏账号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用户对创建的账号、角色和获取的虚拟财产享有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当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害时,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属于财产责任,是对于违约相对方损失的一种救济途径。本案中,丁某在游戏外与其他玩家进行魔石交易,违反了与A公司的合同约定在先,而A公司则通过提示公告、采取封号等措施尽到监管职责,已经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网络游戏的属性是为用户提供休闲娱乐的文化产品,各游戏公司提供的各种玩法是为了增强游戏的娱乐性,本身并不具备玩家之间进行交易的功能,但有的玩家为谋求经济利益利用游戏中合成高阶产品的概率玩法赚取差价,这种交易通常被游戏运营商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而且与游戏版本、平台规则关系密切,极易被封号,导致资产归零、血本无归。
此外,网络游戏里往往少不了虚拟饰品的交易,部分饰品因其稀缺性在二级市场被炒至天价,也让不少人看到“商机”,便盲目参与投资。然而,虚拟财产存在先天的特殊性,其本质是依托服务器存在的信息资源,无法像房产、车辆等传统财产一样“看得见、摸得着”,其价值往往依赖于市场共识与运营规则维系,风险可想而知。而且,很多运营商对游戏机制的调整属于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常见行为,由此导致的虚拟财产贬值,往往难以直接认定为侵权。
一般来说,因网络游戏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导致玩家虚拟财产损失的,如网络游戏经营者为维持游戏秩序认为游戏用户可能有私服、外挂、非法装备而采取冻结、删除虚拟物品甚至游戏账户的行为,网络游戏经营者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有正当性,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因网络游戏经营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虚拟财产损失的,包括网络游戏经营者未保证网络系统、服务器和程序的安全性能,从而使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受到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因网络用户对自己的虚拟财产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他人利用网络技术非法入侵导致财产损失的,网络经营者通常不承担责任。
提问3
数字藏品“货不对板”怎么办?
案例:
张某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低价购买或使用AI生成的图片进行复制,制作成“数字藏品”,对外以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发售。为实现诈骗目的,张某还成立了一家公司,负责宣传“某数字藏品交易中心平台”。袁某、王某受张某指派,在招聘软件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引流,在朋友圈打造虚拟美女人设引诱受害者注册、购买、交易该平台上的数字藏品。同时,张某还利用在平台注册的内部账号虚构交易、操控藏品价格,未经授权擅自使用B公司商标、ICP备案号等进行虚假宣传,让消费者产生平台数字藏品交易火爆且具有升值空间的错误认知。经查,张某诈骗金额为249万元,袁某、王某等人的诈骗金额均在50万元以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悔罪表现,判处其相应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数字藏品是指利用区块链技术,锚定作品生成链上唯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数字凭证,是一种不可篡改、不可拆分、限量发行的数字出版物新形态。数字藏品的产生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每个都有独一无二的身份证号码,所有权只能通过转让的形式变更。
本案中,张某等人炒作的数字藏品是极低成本取得,并无其声称的相应价值。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被告人在销售过程中隐瞒涉案图片来源,通过引流、立人设、发产品朋友圈等形式发布虚假宣传,并以多种方式抬升上链图片经济价值,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资金。张某等人还将平台资金部分转出分红,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因此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字藏品同区块链、元宇宙这些新概念密切相关,在其日益走进大众视野的同时,还有一些打着投资盈利、金融创新名号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出现,还有侵害版权、投资骗局、价格泡沫等现象也时有发生。本案就是这样一起以数字藏品为噱头的骗局。作为新兴产业,数字藏品的监管仍处于模糊地带。因此,投资者应摒弃“一夜暴富”的想法,保持理性,审慎对待。
法官有话说
“三不”防范财富流失
虚拟财产同样具有财产属性,同样受法律保护,用户要自觉规范网络行为,依法依规文明上网,不断提升自身对个人隐私及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
一是盲目投资不可取。在投资数字藏品或网络虚拟产品前,应当充分了解产品性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谨慎识别、理性评估虚拟财产的投资项目,避免被高价和虚假宣传误导造成财产损失。
二是协议约定不随意。在为自媒体账户发展寻求合作、接受委托或签署协议时,应当谨慎缔约,明确账号归属、收益分配方案、控制及授权条款,用审慎和法律武器守护自身数字财产。
三是守住底线不参与。不参与以盈利为目的的概率合成局,不参加场外虚拟游戏货币投资,不轻信变现、代办等虚假宣传,避免个人财产受损。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