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而教育领域的法治建设不仅关系教育系统自身的法治建设水平,更关系国家和未来公民的法治素养。其中,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都是党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由于教师对教育惩戒存在一些观念和方法上的误解,在教育实践中出现了“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育人成效,甚至因为惩戒“过度”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正式施行将满5年之际,本报特别专访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教育标准研究所副所长马雷军,希望透过专业的解读,帮助教师和学校明晰依法实施教育惩戒权的“法”与“度”。
马雷军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教育标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教育法治与学校治理专委会副理事长,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参与多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出版《教育法理学》《学校安全学导论》等著作数十本。
访谈者 中国教师报记者 刘亚文
01
如何把握教育惩戒的尺度
中国教师报:不少一线教师总是反映虽有惩戒权却“不敢管”,因为把握不好教育惩戒的尺度:轻了没效果,重了可能面临家长的投诉甚至法律风险。如何判断什么时候实施哪种程度的教育惩戒?
马雷军:教育惩戒的实施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即客观上有违规违纪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确有实施教育惩戒的必要。判断的时候,一定要严格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简称《教育惩戒规则》)作为依据。比如学生轻微违规违纪时,教师当场可以实施的措施之一就是不超过一节课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即罚站,《教育惩戒规则》对时间、地点做了明确要求。同时,《教育惩戒规则》第十二条列举了禁止性要求,其中一条是“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这是针对罚站这种惩戒方式的。如果教师以站马步的方式让学生罚站,那么就可能构成了体罚或变相体罚。
不少教师说《教育惩戒规则》是一个“紧箍咒”,这也不能做那也不能做。其实《教育惩戒规则》禁止的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在必要时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管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家长进行不实投诉,教师可以用《教育惩戒规则》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自《教育惩戒规则》印发以来,已有大量的司法案例证明了这一点。
中国教师报:“让学生在教室内站立”中提到的“室内站立”不是随意规定的,而是有更多的法律考量,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马雷军:是的,地点限定在教室内基于两种考虑,一是学生的受教育权要保障,二是要避免学生因走出教师视野而发生安全事故。我遇到一个案例,老师让违规违纪的学生站在教室门口,学生趁老师不注意偷偷溜出校园,然后掉进公园的河里溺水死亡。这起案例后来走司法程序,判决学校有责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生失去了必要监管。现实中,碰到学生捣乱导致教师无法正常教学的情况,可以将学生“带离现场”,但带离现场时应由德育主任、班主任把学生带到办公室、德育处继续批评教育。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教育惩戒方式的主体和程序存在差异,有些教育惩戒只能由学校作出,教师个人不能直接行使,例如给学生停课或者停学。所以对于教师来说,认真学习《教育惩戒规则》是正确、合法、有效履行职责的基础。
中国教师报:如何避免教育惩戒异化为体罚或变相体罚?
马雷军:实施教育惩戒应遵从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公正性、时效性和保障安全等六大原则。其中适当性原则与此密切相关。所谓适当性,一要坚持目的适当,即人性关怀是教育惩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教育惩戒中“教育”是首位的,不能让位于“惩戒”;二要坚持适用适当,即教育惩戒的手段或者措施要能够达到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目的,并使学生树立起对纪律规范的敬畏感;三要坚持对象适当,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差异性,在选择具体教育惩戒措施时要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比如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四要坚持方式适当,实施教育惩戒时要根据学生所犯的错误采取恰当的惩戒措施,使其对学生的利益侵害最小;五要坚持强度适当,即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个性特点等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教育惩戒规则》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以求在目的与手段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还有一种简单判断惩戒是否合规的方式,就是结合《教育惩戒规则》第十二条列举的八类行为,教师采用这些行为惩戒学生是要亮“红灯”的。《教育惩戒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况是允许的,教师采用这些方式惩戒学生是可以亮“绿灯”的。此外就是校规校纪或者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方式。
02
避免走入“惩戒全能”极端
中国教师报:惩戒方法不少,但遇到屡教不改、特别顽劣的学生怎么办?教师能不能就不管了?
马雷军:如果教师“躺平”了,教育教学工作很可能根本无法开展。另外,教育惩戒权只能依法行使,不能放弃也不能转移。在这个前提下,遇到特别顽劣或屡教不改的学生,教师有两个选择:一是逐级加重,根据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的分类,对待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升级措施;二是专门教育,针对极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必要时经过当地专门教育委员会、公安机关的建议,可以将其送至专门教育学校进行管教。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有所抬头,这些孩子从轻微违纪到违法犯罪被批捕、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中间是有一个过程的。在这个过程中,学校的教育管理、惩戒辅导是不是跟上了,直接决定了是不是能够截断这个恶化趋势,把孩子从犯罪的边缘拽回来。所以教育惩戒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怎样感化孩子,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教育是充满爱的过程,只有充满爱的教育才能让学生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也是教师职业与其他职业的不同之处。
毕竟,教育惩戒仅是教育方式方法的一种。因此,我们既要重视教育惩戒的作用,也不能简单认为教育惩戒能解决所有问题,而是要根据学生的性格特征和心理承受能力,运用多种教育手段达到教育目的。
中国教师报:有的教师可能会问,爱是万能的吗?我们靠爱解决一切问题,解决不了是因为我们不够爱吗?
马雷军:这种观点陷入了两个极端:一个是“爱能解决一切问题”,一个是“惩罚能解决一切问题”。为什么我们强调爱,同时也重视教育惩戒规则?这好比有人患感冒到医院看病,如果医生不管病人症状如何就让输液,这种治疗肯定是不对的,但是也不能禁止医生给病人输液,这是典型的“一刀切”。爱是教育的一盏明灯,但爱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教育惩戒是一种教育方式,但教育惩戒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能走极端,既要心怀教育情怀开展教育教学,也要合理运用教育惩戒帮助学生树立规则意识、矫正失范行为,两者是并不矛盾和冲突的。
中国教师报:通过诸多案例不难发现,教育惩戒是有严格流程和原则的,如果未遵守相关流程也会导致惩戒不当的情况。那么,教育惩戒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马雷军:这是教育惩戒过程中特别重要的一个问题:程序正义,即做事的顺序或者过程应遵循相关要求。比如停课,《教育惩戒规则》明确提出停课是一种严重惩戒,针对严重违纪、屡教不改、批评教育已经不起作用的学生。但实施严重惩戒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执行,通过德育处、学生处来执行,绝不能由教师个人实施。还有就是告知的义务。罚站、批评教育等轻微惩戒可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家长,也就是说教师在对学生实施轻微教育惩戒后,如果感觉有必要与家长沟通可以告诉家长,但并不强制告诉家长。但到了较重惩戒,比如德育主任训诫、剥夺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这些较重的惩戒,应当及时告知家长。再比如停课或者停学这种严重教育惩戒,一定要事先告诉家长,这些都是针对学校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性要求。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学校和教师应当具有必要的证据意识,通过录音、截屏、回执等方式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03
教育惩戒不能冲破“边界”
中国教师报:现实中教师有时控制不住情绪,冲破了适当惩戒的边界,导致有理办错事。当“情绪上头”时,教师如何及时刹车?
马雷军:避免被情绪左右,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教师要有法律思维。《教育惩戒规则》对教师可以实施何种教育惩戒、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以及实施教育惩戒的禁止行为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不是为难教师,而是要在保护学生与教育学生之间取得平衡。教师当然可以管教学生,但管教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护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学生是独立的权利个体,在课堂和校园中,他们依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权、隐私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和参与权、申诉权等一系列权利。教师如果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侵害了学生的这些权益,那么自己的行为不仅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甚至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当下在中小学非常常见的一种情形,教师未经监护人同意拍摄学生视频并上传公共视频平台,这种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学生肖像权的规定的。
有时教师被处分或者遭受举报感觉很冤枉,但教师自己也要想一想是不是打着“为了孩子好才这么做”的名义做了伤害学生的事。“都是为了你好”这句话的潜台词是“只要我是为了你好,我什么都可以说,我什么都可以做”,这种想法非常危险。我们要为学生好,教育教学行为就一定要符合教育的基本规律,符合法律的基本规定。
中国教师报:为了规避体罚和违规惩戒带来的法律责任,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还有什么要特别注意的吗?
马雷军: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校规校纪,严格依照《教育惩戒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教育惩戒,避免因为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要严格遵守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避免因为程序不当影响教育惩戒的公平性;三要在实施教育惩戒前了解学生违纪的真实情况,避免冤枉学生;四要注意保存教育惩戒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可以作为实施教育惩戒的依据,也会在发生争议时发挥作用。
04
重拾校规校纪的价值
中国教师报:为了更好地实施教育惩戒权,是否应该重拾校规校纪的价值?
马雷军:这个问题非常关键。《教育惩戒规则》规定了教师或学校可以用哪些教育惩戒方式,但缺少具体的可操作环节,比如学生上课违纪到什么程度教师就可以惩戒。
因此,当下我们更要重新审视校规校纪甚至班级公约的价值。真正的校规校纪包含哪些因素呢?一是学校禁止的行为,即学生哪些行为在学校是被禁止的;二是学生做了被禁止行为后会受到什么样的教育惩戒;三是教育惩戒的实施方式,哪些惩戒教师可以实施,哪些惩戒学校可以实施;四是如果学生或者家长对学校的教育惩戒不服,是否有申诉的途径。
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学生父母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和建议,还可以让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等进行合法性审查,甚至可以履行校规校纪制定过程中重大争议问题的听证等程序。也就是说,校规校纪的制定应当符合政策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符合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定,符合程序正义的有关要求,这样制定的校规校纪才具备效力。
中国教师报:因为教育观念的差异以及对教育惩戒理解的偏差,常常出现相关举报或者争议,那么在教育惩戒出现争议时,学校或教育管理部门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
马雷军:学校或教育管理部门在收到家长投诉举报时要做好这样几项工作。第一步,调查核实事实。这提醒教师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要有证据意识。第二步,定性。教师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到底是什么情况,是正当的教育惩戒还是惩戒不当,此时的依据是《教育惩戒规则》。第三步,作出结论。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依照《教育惩戒规则》有关规定和有效的校规校纪作出决定,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允许的还是禁止的,如果允许的就开绿灯,如果是禁止的,教师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在整个教育法律关系中,教师很容易成为弱势群体,所以教师一定要具备法律常识,要知道哪些红线不能踩,同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里涉及了一个重要的法学理念——平衡,也就是各方教育主体之间权力的平衡,不能偏袒教师,也不能把天平过多倾向家长和孩子。怎样在里面找到平衡点?这就是法律的作用,画底线和画边界。
中国教师报:当学校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能不能像企业一样有自己的律师或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能不能承担起这个职责?
马雷军:学校配律师或者法律顾问特别有必要。如果遇到纠纷就可以请专业人士帮助。对此,有些地方采取集中购买服务的方式,比如教育行政部门与律师事务所签约,下属学校遇到法律纠纷或需要审核法律文书,律师事务所就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或服务。
法治副校长与法律顾问的职能有重合但也有区别,不能完全承担起法律顾问的职能。2022年实施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要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要帮学校干六件事,其中除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之外,还包括指导依法治理、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参与处理师生申诉等。虽然法治副校长不能完全替代法律顾问,但他们介入学校管理依然能发挥很大的作用。
当然,教育孩子不仅是学校的责任,家长也要承担起管教的责任。只有学校和教师、家长共同协作,采取多种形式的渠道和方法形成教育合力,才能推动教育惩戒发挥育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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