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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收集的证据材料,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被告人王某余、秦某英(女)系夫妻关系,共同在某镇经营某浴室。
2012年3月6日,公安机关查获2名浴客在该浴室嫖娼,后又分别查获19名嫖客和2名卖淫女,并对嫖客和卖淫女分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程序制作询问笔录。
同年5月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对其中的9名嫖客和2名卖淫女的证人证言按照刑事诉讼程序重新收集。
此后,某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余、秦某英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要求检察机关对上述证人证言重新收集或者予以转化,但检察机关仅向法院提供了重新收集的9名嫖客和2名卖淫女的证人证言,而对其他证人证言未予重新收集或者转化。
据此,法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容留他人向9名嫖客卖淫共计9次。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余犯 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秦某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与之不同,所收集的 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得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应当重新收集或者予以转化。
对重新收集或者转化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收集证据材料,亦应适用上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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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