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去世后老人悄悄把房过户给某个子女,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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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19:01:12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韩舒同 高磊)夫妻一方去世后,在世配偶通过“买卖”方式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转移给某个子女,其他子女往往以“恶意串通、损害继承权”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全部无效。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决合同部分无效。

申某与李某是夫妻,育有申大、申二两子。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政策购买案涉房屋,2002年登记在申某名下。2003年李某去世,未留有遗嘱,继承人也未对房屋进行分割。

2015年4月,申某与申二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申二,但合同中关于房屋交付、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均为空白,且申二始终未支付任何价款。随后,房屋过户至申二名下。现申大诉至法院,主张父亲申某与申二恶意串通,损害其继承权,请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申某名下。

一审庭审中,申某认可转让房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二审审理期间,申某过世,申大、申二认可申某除其二人外无其他继承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某与申二虽形式上签订买卖合同,但无实际付款履约行为,亦无买卖真意,可以认定申某系以无偿方式将诉争房屋转移登记至申二名下,申二予以接受,双方真实法律关系符合赠予的特征。

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去世后,根据法律规定,诉争房屋中属于李某遗产的部分应由其继承人共同共有,申某擅自处分属于李某的遗产部分,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损害了申大的继承权,该部分处分无效。

对于案涉房屋中本属于申某个人所有的份额,申某有权自由处分,该部分赠予行为有效。鉴于买卖合同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涉及李某遗产的继承问题,有待另行解决,当前不宜直接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申某名下。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申某与申二之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李某遗产的部分无效;驳回申大关于要求将房屋恢复登记至申某名下的诉讼请求。

编辑 刘倩 校对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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