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15日消息(记者费权)近日,一件重达4斤的黄金展品在某城市美术馆举办的免费展览中意外损坏,引发关注。其受损后的责任划分、损失认定及赔偿事宜,成为公众热议的核心焦点。
据事发后相关方披露的信息及展览方回应,这件黄金展品被置于高约1米的展台之上,外部配有保护罩但未进行固定,这一安全隐患为后续事件埋下伏笔。监控画面记录了关键过程:一行三人参观期间,同行成年人专注于用手机拍摄展品,身旁儿童先是对着展柜保护罩哈气,随后伸手擦拭,导致保护罩连带展品一同坠地,儿童虽试图阻拦但未能成功,展品最终受损。据悉,该黄金展品业内估值在40万至130万元之间,持有人已为其投保相关保险,事发后未向涉事儿童家属提出索赔,目前主要聚焦于定损工作,同时呼吁公众线下看展时遵守规则,切勿触碰展品。
事件曝光后,网友观点呈现分化:部分网友认为,儿童主动触碰展柜保护罩的行为是损毁的直接原因,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部分网友则质疑展览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固定的保护罩形同虚设,作为主办方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多方主体的责任划分成为争议核心。针对此次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央广网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
李泽瑞指出,涉事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动触碰展罩导致展品损坏的行为已构成财产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儿童无个人财产,赔偿费用需全额由监护人支付,即便监护人主张已尽到监护义务,也仅能据此减轻责任,而非完全免责。结合监控中“监护人在场却未及时制止儿童危险行为”的关键情节,李泽瑞进一步分析认为,监护人显然未尽到法定监护职责,在本案中难以免责;此外,即便儿童是“不小心”损坏展品,不具备主观故意,监护人也需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不能以“意外”为由免除责任。
“免费展览绝不能成为免除安全保障义务的借口。”李泽瑞强调,展览作为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群众性活动,主办方及美术馆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判断展览方是否存在过错,需重点核查三项核心内容:展柜保护罩是否稳固、现场是否设置“请勿触碰”等清晰警示标志、是否配备足够工作人员进行巡查管控。此次事件中,展览方已明确承认“罩子是没有固定的”,这一表述直接证实其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李泽瑞认为,对于此类高价值展品,展览方本应采取与其价值相匹配的安全防护措施,比如固定展柜、设置防撞护栏、安排专人看管贵重展品等,但实际并未落实,显然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即便展览方安排了保安,若有证据证明其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已发现保护罩未固定等安全隐患却未及时整改,仍无法免除其相应责任。
除监护人和展览方外,李泽瑞特别提到,展柜设计方也可能涉及责任承担。该黄金展品作为贵重制品,展柜设计需充分考虑其特性与价值,采用符合安全展览标准的结构设计。此次事件中,展柜保护罩未固定,暴露出结构不稳固、防护强度不足的问题,若设计方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也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公众关注的保险理赔方面,李泽瑞表示,若展品已投保财产险,持有人可优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完成后,保险公司将依法取得向侵权责任方(主要是儿童监护人)的代位追偿权,届时持有人无需再直接向对方索赔。对于保险未赔付的部分,或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时,相关损失将按各方过错比例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