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国内各地的律师好友,如果你要寻找外地律师合作,请加我微信(hzm5349),我帮你推荐;如果你想获得推荐,请加我微信(hzm5349),告知我你的执业地域和擅长业务。
办案人员应有的心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具有的行动指南。其来源为法律规定。
那么,侦查人员应有的心理有哪些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应有的行动指南,大致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一个刑事案件得以立案,要么有犯罪事实,要么有犯罪嫌疑人,二者必备其一。否则,侦查机关不可能立案。
八九十年代,侦查机关为了插手经济纠纷,或者利益驱动,或者其他目的,有时候在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利用手填的一纸《立案决定书》,就可以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动用侦查措施,搞出了不少冤假错案。
2005年前后,全国各省市公安机关都先后推行了“警务综合管理平台”,其后又利用公安内网可实现全国层级管理。现在,一个刑事案件要立案,办案民警必须将相关信息录入、主要证据扫描上传到办案管理平台,法制部门或主管领导,通过数字证书权限网上审批通过,才能立案。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均由平台自动生成。这样一来,对整个办案流程的管理而言,办案单位更加规范,上级监督更加及时。当然,个别特殊类型的案件,可能还是按照以前的做法在操作。
如此一来,律师若代理被害人,向侦查机关提起刑事控告,则需要下功夫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否则,是立不了案的。
有人可能不太理解:只有犯罪嫌疑人也可立案?答案是:可以。比如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又如在作案时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均可先立案,并采取侦查措施,然后再查证犯罪事实。
2010年11月海南某地,一男子杀三人后,去派出所投案自首,但值班民警没有对其采取措施,只告知其在派出所等候。后来,嫌疑人等得不耐烦了,就离开了派出所。吃过早餐后,又想起还有人得罪过他。于是,他又去杀死一人,重伤一人。在他再次作案后,返回派出所的途中,遇到了前来寻找他的民警,才被带上手铐。
最后,派出所值班民警和领导,均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了刑事责任。因为依法该干的事,警察没有干,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应当被追责。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了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便可立案。
如果经查证,案件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不追诉情形的,如(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机关一般会做撤案处理。
3.有管辖权
已经受理案件的单位,如果没有管辖权的话,需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因利益驱动或者某种目的,明知道自己没有管辖权,也强行管辖。遇到这种情况,辩护律师一定要依法抗争,依法寻求司法监督。
4.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这是侦查人员的法定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
有些冤案,明明现场还有证据证明,该案有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但办案人员为了交差,故意隐瞒相关证据,以达到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
比如于某某杀妻案,被害人体内遗留的精液不是于某某的,现场还有两枚指纹属于陌生人的。这两个证据证明:该案有他人作案的可能。事实上,十七年后真凶武某某归案,证明于某某是清白的。
那么,冤案为什么会发生?
我个人猜测,可能是当时“命案必破”的破案压力使然。站在侦查人员的角度来看,好不容易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如果因为一点疑问就前功尽弃,太划不来了,也不甘心呀。再说,若不是他,又能是谁呢?如何再找到一个犯罪嫌疑人来交差呢?再说,被害人体内有他人精液,现场有他人指纹,也不能证明被害人就一定是他人所杀的嘛。
作为侦查人员,常用的破案逻辑思维方法是“侦查假说法”。即指侦查人员在收集了一定的事实材料的基础上,依据相关理论和知识,对案件未知情况所做的一系列假定性猜测的一种逻辑方法。也就是说,侦查人员通过现有证据,提出侦查假说,从侦查假说推导出一些事实线索,根据这些线索,通过侦查行为找到相关证据,证明侦查假说的成立。
当然,侦查初期可能有多个侦查假说,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越是能够找到更多证据支持的假说,可能离真相越近,也就是用事实验证假说。所以,侦查人员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也不过是一种更有可能成立的侦查假说而已。
从逻辑上来说,“侦查假说法”所使用的逻辑方法,除了演绎推理,还包括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无法达到百分之百准确。就算是演绎推理,如果前提或者推理方式有误,其结论也是不可靠的。
侦查工作,就好像医生治病一样。没有医生能够保证治愈所有的疾病,也没有医生能够保证100%治好某一个特定的病人。同理,没有侦查人员能够保证破获所有的案件,也没有侦查人员能够保证其100%侦破某一个特定的案件。
“命案必破”只是一种决心,一种美好的愿望,与事实不符,也是违反人类认知科学的。据相关统计,美国的刑事案件破案率只有40%。也就是说,大多数刑事案件是没有破案的,特别是“偷鸡摸狗”式的小案件,破获的比例更小。重大刑事案件破案率相对较高,是因为政府投入的资源多,侦查力度大,坚持时间长。
5.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这个工作一般是由侦查机关的预审或者法制部门的办案人员去完成。一般来说,公安机关的预审或者法制部门,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在刑事案件方面很专业,对证据把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水平还是很高的。
只不过,有时候对极少数特殊案件,就算他们看出了问题,也没有办法,证据补不了,又不能撤案,只能根据领导的意见,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也就是“甩锅”大法,把烫手的“山芋”甩给后面的检察机关。
(未完待续)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0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