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0年开始,李震对阿里巴巴、支付宝等公司发起四起诉讼,均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直至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文|《财经》研究员 樊朔
编辑|郭丽琴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审结了四起针对阿里巴巴、支付宝等公司的反垄断诉讼,案由均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这些诉讼持续了近六年。
在其中一起案件中,最高法认定阿里巴巴集团、淘宝公司和天猫公司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其余三项则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这四起案件均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最高法二审,这是针对垄断等案件的一种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
四起诉讼的原告皆为阿里巴巴电商平台和支付宝的注册用户李震,他自称是业余喜欢研究金融反垄断问题的法律工作人员,其妻子顾晓梅则是一名律师,同时也是这四起案件李震的代理律师。
2018年初,在注册成为支付宝用户后,李震发现支付宝公司不仅强行要求用户同意支付协议,还对所有代收代付款项产生的收益享有所有权。随后,他逐步开启了自己的维权岁月。
其中,案号为(2023)最高法知民终 3129 号的最高法终审判决书显示,李震发现所有用户在注册淘宝或者天猫时,必须勾选同意包括《支付宝服务协议》在内的一揽子协议,必须接受阿里巴巴限定的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务,不能使用其他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而国内其他多家知名网络零售平台却支持多种支付方式。
因此,2021年4月27日,李震对阿里巴巴、蚂蚁集团、支付宝公司、淘宝公司、天猫公司提起诉讼,理由是限定用户在淘宝天猫平台上只能使用支付宝进行支付。
李震认为,阿里巴巴方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在淘宝App、天猫App限定使用支付宝的行为,同时构成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
阿里巴巴则主张李震未能举证证明本案相关市场,同时认为被诉垄断行为不属于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被诉垄断行为具有正当性,且并未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李震未能证明阿里巴巴方实施了限定交易、搭售或者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高法终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不当,应予纠正。
最高法将该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最高法认定,阿里巴巴在该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其依据是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二选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明确,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阿里巴巴被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82.28亿元罚款。
最高法最终认定,阿里巴巴集团、淘宝公司和天猫公司是本案的主要责任方,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但是,没有证据表明蚂蚁集团和支付宝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蚂蚁集团和支付宝公司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不过,最高法指出,2021 年 8 月支付宝平台已完成接入银联云闪付的技术研发,开放线上支付场景,此后更扩展至余额宝、翼支付、数字人民币等。可见,阿里巴巴、淘宝公司和天猫公司的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已经停止且已经整改完毕,李震关于停止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已经获得实现,无需再予处理。判令阿里巴巴方赔偿李震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
在上述案件前后,李震还发起一系列相关诉讼。
2018年初,在注册成为支付宝用户后,李震发现支付宝公司不仅强行要求用户同意支付协议,还对所有代收代付款项产生的收益享有所有权。此外,在使用支付宝App购买非余额宝类基金时,李震发现无法使用支付宝账户余额购买。
因此,李震于2020年4月29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起了两起诉讼。第一起是就支付宝备付金利息问题起诉支付宝公司和蚂蚁集团。第二起是就余额宝基金购买问题起诉被告支付宝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蚂蚁集团、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在第一起诉讼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诉不计付支付账户余额资金收益行为,系基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监管规定,具有正当理由,且被诉行为不会对竞争造成影响,因此李震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高法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中为客户设立的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并非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且,自2016年开始,有关政策文件即要求,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付利息。因此,支付宝不向李震支付利息是合理的。
在第二起诉讼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李震未能合理界定相关市场,未能举证证明支付宝方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其主张支付宝方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指控不能成立,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最高法表示,证据表明,支付宝在中国移动支付服务市场的份额(按支付金额计)不超过50%。在规模较小的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服务市场,支付宝面临着来自微信支付、京东支付和云闪付的持续竞争。用户转换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成本并不高。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支付宝公司在中国移动支付市场或第三方移动支付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此外,由于公募基金还有诸多其他替代销售渠道,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支付宝公司的相关行为对于中国公募基金销售市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此外,李震在使用自己及配偶的支付宝App支付购买余额宝时出现了“禁止支付购买提示”,但切换其父母账户未出现禁止支付购买提示。因此,他于2022年5月22日对支付宝公司提起诉讼,理由是该公司限制余额宝单日申购总额,且对不同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行为并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差别待遇行为,李震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后,李震不服上述三起判决,亦上诉至最高法。最高法终审维持原判。
对于其发起的四起诉讼,李震向《财经》表示,对其中获得支持的胜诉案件,“非常高兴最高法作出了有利于我的判决,所以不会申请再审”。而对于另外三起败诉的案件,充分尊重最高法的判决,考虑到经过八年维权已经实现了由最高法审理金融反垄断案件的目标,“与家人应该恢复正常生活,所以也不会申请再审”。
责编 | 张雨菲
封图来源 | 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