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波动期,部分企业会选择通过降薪缓解经营压力,不少企业认为只要履行了征求工会意见、职工代表讨论等民主程序,降薪就合法合规。但现实中,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却告诉我们,民主程序并非降薪的通行证。今天就结合真实案例,聊聊企业履行民主程序后,到底能不能单方决定降薪。
一、履行了民主程序的降薪仍被判违法?
北京地区法院审理的多起反映降薪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我们选取3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分析:
案例1:多数员工同意,仍不能约束异议员工
A公司因经营调整决定降薪,履行了民主协商程序后,大部分员工无异议,仅有王某等2人明确拒绝并申请仲裁。公司主张降薪已通过民主程序,应适用于全体员工,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多次对降薪提出异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单方降薪缺乏依据,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案例2:经营困难加上民主程序,仍需员工协商一致
B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通过工会民主程序制定了全员降薪方案,并层层宣贯执行。张某收到降薪通知后明确提出异议,认为公司单方降薪违法。法院指出,薪资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降薪属于重大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张某达成降薪共识,因此判决公司支付相应工资差额。
案例3:以考核为由降薪,需双方认可考核规则
C公司以林某未达到工作量考核标准为由,依据公司考核制度对其降职降薪,并提交了考核方案、会议签到表等证据证明履行了民主程序。但林某对考核方案并不认可,法院认为,公司单方制定的考核标准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员工职级及考核达标情况,因此认定降薪不当,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二、为何民主程序不能单独支撑降薪合法性?
北京地区法院的裁判逻辑,是平衡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员工的合法权益,其主要从以下两个层面考虑:
第一,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其约定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与一般规章制度不同,降薪会直接影响员工的根本利益,超出了企业单方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范围,所以必须获得员工的明确同意,不得单方强制变更。
第二,民主程序属于程序性要求而非免责事由,其意义在于保障规章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确保重大决策符合多数员工的利益,但无法替代个别员工的异议权。即使降薪方案通过了民主程序,对于明确表示拒绝的员工,企业仍需通过个别协商达成一致,否则单方降薪仍属于违法。法律给企业增设了修订制度时的程序性义务,但没有赋予企业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核心条款的权利。
三、履行民主程序仍可能败诉,程序本身是否必要?
或许有人会问:既然经过民主程序仍可能被判违法降薪,那这一程序还有必要吗?答案是肯定的。
司法实践中,未履行民主程序的降薪,几乎全部被认定为违法且无争议;而像上述案例中履行了合法民主程序的降薪,虽可能因未达成个别协商一致引发争议,但民主程序是合法降薪的必备前提,没有这一程序,降薪必然违法,具备这一程序,才为合法降薪奠定了基础。
四、企业降薪合规实操建议
结合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企业在面临降薪需求时,不能单纯依赖民主程序,还需要从其他角度入手,充分协商一致,才能降低风险。
1、企业需注重降薪意图的透明宣贯,由高层向下传达表明企业经营困境,明确经济下行时,不降薪可能面临倒闭或转产风险,坦诚表达与员工共渡难关的意愿,争取理解与支持,为协商一致奠定基础。
2、对于异议员工,个别协商,说明降薪的背景和必要性,争取员工的理解与同意,在与员工达成一致并取得书面同意后,再执行降薪。
3、企业务必重视规范履行民主程序,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履行完整的民主程序,留存《会议签到表》《征求意见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以备举证之需。
4、若因经营困难降薪,方案设计需公平合理,优先采用全员统一降薪模式,避免仅针对个别员工降薪,防止因构成歧视而引发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