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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利用微信群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如何定性?
2016年8月1日,夏某华及其妻子解某兰开设了微信赌博群,先后邀请、招收了陈某贵、崔某博等10人参与管理。
夏某华等人通过使用赌博软件,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
“上分”前参赌人员需将赌资转入夏某华等人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内,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可将剩余赌资“下分”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内。
微信赌博群由“发包手”在微信群内发红包,赌博人员以抢到微信红包金额来计算点数,以“牛牛”方式比点数大小进行赌博。
夏某华等人从庄家赌资及从赢家中每局按5%抽头获利。
夏某华系微信赌博群群主,负责赌博群的总管理,解某兰负责管理“发包手”等。
陈某贵主要负责操作“通杀小精灵”手机APP,给赌博人员“上分”“下分”,统计赌博押注、输赢、抽头等情况以及结算工作人员、合伙人的工资、分红等。
崔某博主要负责“财务”工作,查收赌博人员是否将赌资打进指定账号和接受赌博人员联系“下分”,并通知陈某贵给赌博人员“上分”“下分”。
赵某华主要负责邀请人员进微信群赌博及在微信群里“顶庄”赌博。
张某敏主要负责邀请人员进微信群赌博。卞某威主要负责微信群“财务”工作。江某琪主要负责“兑奖”工作,统计参与赌博人员奖励情况。宋某瑶等4人担任“发包手”工作,在微信群中发送用于赌博的微信红包。
夏某华等7人占有赌博群股份,江某琪等5人每日领取500元工资。
至2017年2月案发,夏某华及解某兰夫妻、陈某贵涉案赌资共210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各20万元左右。
崔某博于2016年11月初退出管理微信赌博群,涉案赌资680余万元,非法获利6万元以上。
赵某华涉案赌资700余万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
张某敏涉案赌资120余万元,非法获利2.8万余元。
卞某威涉案赌资900余万元,非法获利7.5万余元。
江某琪等5人各非法获利2万元左右。
案发后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述人员均已退出了非法所得。
其后,法院判决:1.被告人夏某华犯 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判罚情况略)
1.开设微信赌博群,利用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可以 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在微信红包赌博中,通常由发起者建立赌博微信群,并制定赌博游戏规则,通过分工合作对群成员参与赌博实施严格控制。发起微信红包赌博且对赌博群施以严格控制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2.组织微信群赌博的 “情节严重”如何适用法律呢?
我们认为,由于组建微信群赌博,无论是人员规模、公开程度、获利途径和方式、专业化程度,都与网络赌博中的开设赌场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 可以参照适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来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
3.凡为赌博目的而投入的资金,均应认定为赌资。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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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