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问法】阿哈水库捕鱼8公斤为何触犯四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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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23:21:36

刘明(化名)在贵阳市阿哈水库钓鱼8公斤,结果触犯4种法。日前,贵阳市花溪检察院公布的一起案例给垂钓爱好者敲响警钟,莫乱甩鱼竿张网,当心违法并受经济处罚。

刘明是一个垂钓爱好者,一日夜间,在贵阳市花溪区阿哈水库平寨附近进行撒网捕捞。凌晨,刘明在捕捞收网过程中被巡逻民警现场抓获。经现场称重,刘明的渔获物总计8公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确认刘明捕鱼的渔具为禁用,水务部门认定刘明捕鱼的水域属长江流域乌江水系,是省重要湿地。

刘明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湿地的生态平衡,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随后,检察机关对刘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刘明当庭表示悔罪认罚,并在农业部门、阿哈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公安民警的共同见证下,在贵阳阿哈湖国家湿地公园放生鱼苗1000尾。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检察官表示,刘明看似小小的垂钓捕捞行为,结果却触犯4种法律即《刑法》《民法典》《渔业法》《湿地保护法》,刘明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生态环境及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刘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民法典》规定,刘明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渔业法》规定,刘明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属于违法行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属于违法。

《湿地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等、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生态环境及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花溪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提醒,莫因个人爱好而违法,保护生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希望公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让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郑康宁

二审 杨韬

三审 覃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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