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侵犯著作权罪中,如何认定复制发行行为?
“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某公司创作的美术作品,某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
2015年至2019年4月间,在未经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告人杜某甲、闫某某、余某某、王某甲、张某、王某乙、吕某某、李某等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设立玩具生产厂,专门复制某公司创作的 “Great Wall of China”等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
2019年4月23日,某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赁的厂房内查获注塑模具88件、零配件68件、包装盒289,411个、说明书175,141件、销售出货单5万余张、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产品603,875件。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品牌玩具、图册与某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数量4,249,255盒,涉及634种型号,合计300,924,050.9元。
扣押储存在仓库的待销售侵权产品数量603,875盒,涉及344种型号,合计金额30,508,780.7元。
另查明,2017年被告人杜某甲离开某甲玩具厂后,开始从事乐拼玩具的经销,其从某甲玩具厂购进货源,在淘宝网店销售复制乐高的乐拼玩具盈利,经鉴定销售金额为6,215,989.43元。
被告人余某某、王某乙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分别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复制乐高的乐拼玩具盈利,经鉴定销售金额分别为3,560.28元和11,747,427.79元。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 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
(其他被告人定罪量刑部分略)
1. 权利人设计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拼装积木玩具,其中包装、图册上的平面图案以及由积木颗粒搭建完成的立体模型具有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 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
2. 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美术作品数额达到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区别侵犯著作权的“发行”行为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销售”行为,需结合案件中行为人与复制生产商是否具有紧密联系综合考量。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