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非法集资案如何认定主观故意?
钟某成立多家实业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雇用孙某等人,通过发放传单、举办宣传活动、口口相传等方式,假借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大量资金,向不特定群体进行公开宣传,通过承诺高额返现,以及赠送投资金额等额的积分用以兑换礼品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
钟某未将所募资金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以借新还旧维持高额返利和集资平台运转,非法吸收近300名被害人资金共计1100余万元,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50余万元。
其中,孙某根据钟某安排负责分配钱款、采购物资、市场销售等事务。
案发后法院判决认定,钟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孙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在主观方面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
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不同行为人,由于所处层级、职责分工、获利方式、对全部犯罪的知情程度等不同,其主观故意可能存在差异。
本案中,钟某虚构扩大经营规模、研发新产品等需要大量资金的事实,以高额返现、赠送积分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非法集资,所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系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并由其实际占有、控制,主要用于高额返利、集资平台运转开支,这种运营模式明显不具有营利性、可持续性,造成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应认定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孙某受雇负责、参与公司部分业务,获得报酬或提成,对公司运营模式和真实营利状况缺少整体认识,可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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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