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各项安全管理职责。
(二)按照有关内部治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建立和落实内部治安责任制,将内部治安纳入本单位的管理目标,保障必要的治安人员、经费和装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防止跌倒、摔伤、擦伤、烧伤、中毒、气管异物、触电等伤害事故的发生;严禁设置或者放置危及婴幼儿安全的设备、设施和物品;禁止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教具和玩具。
(四)托幼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机构内应当配备经过急救培训并持有有效急救证书的护士;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和预防、避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并定期进行事故预防演练;当紧急情况发生时,应优先保护婴幼儿的安全。
(五)在主要出入口和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安装视频安全监控系统,保证监控全覆盖,且视频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
(六)建立婴儿运送系统,由婴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运送婴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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