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很多人还不知道电脑上的u盘叫什么。下面详细解释一下。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今天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什么是u盘”的核心内容,以及“电脑上的u盘,叫什么名字”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什么是“优盘”?有人说是便携式电脑移动存储产品的俗称,不应该注册为商标;有人说,不对,“优盘”根本不是这类商品的通用名,而是其专利技术产品的具体名称,是显著的注册商标。正因如此,计算机行业的两家知名企业——**华旗信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一场由来已久且备受瞩目的商标之争。
2002年10月23日,华旗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朗科公司在9类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509704号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2003年,提交人作为具体承包商接手了此案。通读厚厚的案卷,笔者意识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商标纠纷案。本案结果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私权的划分、协调和平衡,其意义将超越个案,影响到一批企业的切身利益,影响到计算机移动存储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有序竞争,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和合法权益。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商标审查面临司法审查的新形势。我觉得这个案件的审理和裁定要经得起司法审查、市场和历史的检验,充分体现商标确权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水平和权威地位。个人责任和得失小,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尊严和荣誉大。为此,笔者投入了相当的精力和时间,决心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打造成铁案。
要正确判断“u盘”名称的法律性质,关键在于弄清“u盘”在评估过程中文字的事实状态。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双方畅所欲言,充分举证和质证,为实体处理的公正性提供强有力的程序保障。因此,笔者组织了多次证据交换,试图在双方的攻防中让案件事实越来越清晰,最终水落石出。双方还积极配合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核查工作,提交了书面意见陈述,以及大量、多种、多种形式的证据材料,包括经过公证的网页、报刊杂志、产品包装、市场调研报告、证人证言等。据估计,作者花了两三个月的时间处理程序性事务和阅读案卷,近一个月的时间撰写法律文书,最后的裁决大约有16000字。
笔者也采取了多种方式调查了解大众对“优盘”这个名字的认知。笔者将“优盘”一词输入互联网搜索引擎进行搜索,并专门考察了几家著名的电子市场。结果显示,“u盘”作为一种电脑移动存储产品的名称已经被广泛使用。在一次讲座中,笔者问听众“什么是u盘”,得到了一致的回答。
此外,笔者广泛阅读国内外知识产权著作,力图清晰、准确、深入地界定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区别与联系,为案件审理提供理论支持。在****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法精要》一书中,美国两位知识产权学者波尔托拉克和勒纳谈到了“商标的正当使用”问题:“一个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是一个形容词,它应该和一个适当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称一起使用。如果一个商品或者服务真的第一次出现,那么就不会有这样一个被大众普遍接受的通称。在这种情况下,或者在现有通用名不方便使用的情况下——比如乙酰水杨酸(阿司匹林)不够朗朗上口——那么公众就会使用这个标识作为其通用名,这将导致商标所有人失去商标专用权。为了防止商标专用权的丧失,可以在商标之外创设通用名称,并引导和鼓励公众使用这种通用名称。”那么,朗科是怎么做的呢?在朗科公司提交的商品包装盒和宣传资料上,“朗科优盘”或“优盘”字样后没有其他商品名称。朗科在相关宣传资料中称:“启动优盘,第三届高交会明星产品,全球首款可完全替代软驱的USB移动存储盘”,“优盘,新一代存储盘”,“时尚优盘,价格诱人,追求时尚,引领潮流”等等。可以看出朗科使用“优盘”作为商品名称。
在我看来,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而商品的通用名是在一定范围内常用的某一类商品的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和商品简称。常见商品名称的作用是告诉消费者一种商品是什么。例如,“电视机”和“冰箱”用来表示这两种家用电器的不同属性和用途。商标的作用是告诉消费者谁提供了某种产品。比如用“康佳”、“长虹”来表示家电的不同生产商,以防止准备购买A厂家产品的消费者误买B厂家的产品。简而言之,商品的通用名称表明商品的自然属性,而商标表明商品的社会属性。它们的功能根本不同。朗科称“优盘”是其“特定产品的特定名称”,内涵外延不确定,不符合逻辑上定义的规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概念。supreme****2003年,在审理“84”消毒液是否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时指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指相关商品不常用,具有明显区别特征,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其在商品上的使用,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因此,商品通用名称与商品专用名称的根本区别在于该名称是否为相关公众所通用,即是否为某一经营者专用,还是同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用作某一类商品的称谓。
经过反复讨论和仔细研究,商事法官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裁决。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从争议商标“u盘”的汉字含义来看,其直接叙述了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征,缺乏该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朗科本身一直使用“优盘”作为商品名称,客观上进一步起到了淡化甚至消除“优盘”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的作用。同时,很多同行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已经普遍使用“u盘”作为一种新型电脑移动存储的通用商品名称。因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已经成为其指定商品——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
商评委的裁定进一步指出,朗科将该产品的通用名注册为商标专用,妨碍了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正当合理地将“u盘”通用名作为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使用,同时也容易使消费者在购买闪存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时产生错误。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朗科等同行业运营商的使用和宣传,普通消费者已经形成了“优盘是一种新型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的概念。然而,当朗科将“优盘”一词作为注册商标进行垄断时,消费者的注意力更容易被朗科提供的优盘所拦截,从而排斥同行业的其他产品。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是标识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不是让一家公司垄断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这种商品的通用名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所熟知,不能起到商标识别的作用。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成为其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计算机存储器,依法不予注册为商标;同时,争议商标作为计算机外围移动存储设备的通用名称,被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当具备的显著特征。因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撤销争议商标。
商评委作出裁决后,朗科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第一中级****提起行政诉讼。**市一中院认为,“华旗公司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具体理由,在撤销申请书和补充意见中有所不同。”申请人变更具体理由的,应当参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相对于申请复审答辩举证的情形,给予被申请人更加充分的举证时间。“被告(即商标评审委员会)仅指定原告(即朗科公司)在30日内一次性提交相反证据,违反了公平原则。”据此,**一审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贸仲委的裁决。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高级****提出上诉。在撰写本文时,此案仍在审理中。
其实朗科在整个审查阶段,并没有提出30天举证时间不够的问题,这对其不公平,需要延长举证期限。如果提高了,那就好商量了。一审判决只看到了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朗科公司在30日内举证,却没有看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次年仍在组织证据交换和受理朗科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也没有说明“程序不公正”是否影响案件实质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没有对案件的关键问题——争议商标是否是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评论,只是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某一点上给予一方当事人举证时间不足为由。
鉴于上述问题的讨论已经超出了笔者办案工作的范围,在此不再赘述。作为典型案例,商评委作出的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纠纷裁定被收入2005年**商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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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解释了u盘在电脑上叫什么(u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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