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债务加入制度类似的制度还有债务转移、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加入人与债务转移的受让人、连带责任保证人都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负责,这是三者的共同之处。就不同之处而言,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之间的区别在于,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负责,因此债务加入也被称为并存的债务转移。而在债务转移中,原则上原债务人不再作为债务人,而由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因此,债务转移又被称为免责的债务转移。与债务转移相比,显然债务加入对债权人的保护更充分。
与债务加入最相类似的制度是保证中的连带责任保证,其共同之处在于,债务加入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都具有担保功能,都对债务负有履行义务,都要承担有关债务,都对债权人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权、抵销权等权利,但二者存在如下根本区别:
第一,保证债务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债务,该债务具有从属性。换言之,该债务原本是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承担的是原债务人的债务,是债务,而不是其本身的债务。而债务加入中的加入人加入债务,不存在从属性的问题。债务加入后,加入人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没有主从关系。据此,债务加入合同的效力不受原合同效力的影响,其效力是独立存在的。原合同无效,债务加入合同不受原合同无效的影响。换言之,如果债务加入合同本身没有无效的因素,则债务加入合同本身是有效的。而保证合同的效力则要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二,保证人享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的双重保护,其中的保证期间制度是保证人专门享有的,而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其不能享受保证期间制度保护的红利,只能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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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76-178页、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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