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很多人还不知道建筑业税改的细则。下面详细解释一下。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建筑业“营改增”初期,从不增加建筑企业税负的角度出发,可按工程开票免税金额的3%进行预征税(专用发票仍按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开具)。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改革后,增值税应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建议税务机关根据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的特点,仍然实行项目管理。其实在做好建筑行业项目管理的同时,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管理。
同时规定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规定时间”(如90天、180天)内结清工程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后,不应再有“双承包工程”和“清欠工程”之分。所有工程材料应由施工企业采购,并取得建筑材料发票(前提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采购材料的质量要求)。
以上解释了建筑业营改增的纳税细则。